当事人上海A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律师的实务,于2018年11月29日及2019年11月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两票,其中,申报品名为比例减压阀的商品共10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1100001(关税率2%),申报总价分别为CIF21950.46欧元及FOB1602.96欧元,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81001563343、224420191000038673。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81201000(关税率5%),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8995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1409.7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610.36元。
综上,上海浦东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律师的实务: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
本案中,当事人上海A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还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比例减压阀,申报商品编号为8481100001,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81201000。
经查,商品编号84811000001,其分级税率分别为:普通进口税率30%、最惠国税率5%、暂定税率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A公司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2%,应当适用暂定税率2%。
但是海关认定该进口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81201000,其编号对应进口关税无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为5%。
因此,A公司并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违反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款“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之规定,并且因两项商品编号的进口税率差,造成漏缴税款6610.36元。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据此在罚款数额法定区间对当事人上海A公司处按漏缴税款60%幅度处以罚款4000元。
综上所述便是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同时造成漏缴税款后果的处罚方式。
建议进口口企业在申报前正确归类申报货物的商品编码,如存有疑问,应提早主动和主管海关联系商榷,避免因此造成海关监管统计影响及自身经济利益损失。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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