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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法律主观:
会见时间。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 聘请 律师 的时间,由现行 刑诉法 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 刑事诉讼法 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森明穗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此卜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新刑诉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上的规定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当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 委托律师 来为自己进行辩护,而对于被告一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当天就可以进行会见了,所以需要及时的主要律师的会见时间,才能在第一时间争取自己的权利最大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槐神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什么是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律师的这项权利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橘雀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橡伍迅重要内容。通过会见,律师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通俗地讲,假设某甲因触犯刑法被梁此关在看守所内,被委托的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他,询问案件事实,告知法律事项等等
法院不受理起诉,律师可以通过哪种途径实现会见权
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律师会见权,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如下方式: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方式。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律师会见权,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
1、普通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权我国刑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链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不需批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棚敬和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稿汪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派员在场。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自由会见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不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会见时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员不得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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