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原阳县律师事务所地址查询)

  张家港市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

  委员提名人选公示

  根据《青联联合会组织办法》和《张家港市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及产生办法》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经过相关单位、团体推荐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卜嘉成等169名同志拟提名张家港市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不包含特邀委员和席位制委员,名单附后),现予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对提名人选有异议,请向团市委青联秘书处反映。

  联系电话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58986722。

  (共169人,分界别按姓氏笔画为序)

  经济界别

  卜嘉成,男,汉族,无党派人士,现为张家港市嘉源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 佳,男,汉族,无党派人士,现为张家港长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明翔,男,汉族,群众,现为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佳新,男,汉族,民盟盟员,现为张家港通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亮,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新凯带钢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苏青,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经理。

  李敏惠,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时新眼镜店总经理。

  李梁丰,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日之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毅,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何云涛,男,汉族,群众,现任职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沈 坚,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长江润发(张家港)机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沈 谦,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沙钢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宋 欣,男,汉族,群众,现为灵·易克拉珠宝定制总经理。

  林剑波,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瑞威沃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 蒙,男,汉族,共青团员,现为新贝机械副总经理。

  茅凯杰,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经理。

  金玲玲,女,汉族,农工党党员,现任职硕江苏金荣机械有限公司。

  饶 俊,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环技术部副部长、公司团委副书记。

  莫 祺,女,汉族,群众,现为江苏趣读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展 刚,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奇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黄 江,男,汉族,群众,现任职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黄显梅,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色织商会秘书长。

  黄海滨,男,汉族,群众,现为苏州万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褚兴东,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电子材料厂长。

  蔡悦恺,男,汉族,群众,现为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融商务界别

  丁莉红,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行长助理。

  王庭森,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中国建设银行金港大润发支行行长。

  朱林莉,女,汉族,共青团员,现为张家港市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好邻线上商城副经理、团委副书记。

  朱敏贤,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商业大厦楼层主管。

  汤 伟,男,汉族,群众,现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塘桥镇营业部副总经理。

  何冬梅,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业务部科长。

  张玉彩,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职中国人民银行张家港市支行。

  张 婧,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柜员。

  陈洁雨,女,汉族,共青团员,现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个人综合客户经理。

  胡立升,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玖隆物流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赵 娟,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市凯丽百货店总经理。

  钟志杰,男,汉族,群众 ,现为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市凤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夏良亮,男,汉族,群众 ,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东街证券营业部运营总监。

  浦贤君,男,汉族,群众,现为宁波银行张家港支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

  谈 艳,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谢 杰,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教育体育卫生界别

  王海斌,男,汉族,群众 ,现为张家港市少年业余体校教练。

  付 强,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少年业余体校副校长。

  包莉莉,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崇实初级中学教师。

  许 玮,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金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组组长。

  李云华,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实验小学副校长。

  李丽多,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妇幼保健所群体保健科副主任。

  李 凯,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科长。

  沈丽华,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梁丰幼儿园副园长。

  张丽艳,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沙州中学教务处副主任。

  张 剑,男,汉族,群众,现任职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

  张灵波,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大新实验学校团委书记。

  陆 余,男,汉族,群众,现任张家港市港口学校团委书记、德育处副主任。

  陈乐乐,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云盘小学德育处主任。

  陈晓晴,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体育中心副主任。

  周季琴,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南丰小学德育处主任。

  赵伟东,男,汉族,群众,现为杨舍镇七里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生。

  施 坚,男,汉族,群众,现任江苏省梁丰高级中学教科室主任。

  聂 颖,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第一中学副校长。

  党宝齐,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康复科副主任。

  陶慧娴,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师。

  曹文千,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市合兴初级中学教师。

  强 萍,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职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瞿海燕,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港区小学德育处主任。

  法律界别

  王佳伟,男,汉族,群众,现任职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杨雪松,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李晓伟,男,汉族,共青团员,现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丹,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法庭副庭长。

  沈 坚,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法庭副庭长。

  张 涛,男,汉族,群众,现为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丹,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 子,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 斌,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志伟,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钱震宇,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蒋 波,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戴 磊,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化艺术界别

  于天泊,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文化馆活动指导中心主任。

  马 磊,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塘桥镇文体服务中心副主任。

  石 磊,男,汉族,群众,现为大新镇人民政府副股级科员。

  田玮博,男,汉族,群众,现任职张家港市锡剧艺术中心。

  刘 琨,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文化馆副馆长。

  安昌礼,男,汉族,农工党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书画院创研部主任、张家港市美术家协会秘书长。

  杨仕君,男,汉族,共青团员,现为张家港市评弹艺术传承中心青年演员。

  陆 华,女,汉族,民盟盟员,现为张家港市少年宫教师。

  陈玉珠,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图书馆信息开发部副主任。

  侯晓云,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书画院副院长、专职画师。

  贾 健,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文化馆东方艺术团副团长。

  顾 佳,女,汉族,群众,现任保税区(金港镇)青年艺术团团长、金苹果教育培训中心教师。

  徐佳慧,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乐余镇文体服务中心办事员。

  高 倩,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博物馆考古征集部主任。

  景力颖,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委党史办党史科副科长。

  新闻出版和新媒体界别

  印 杰,男,汉族,群众,现为苏州一路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晓敏,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电视台《张家港新闻》栏目主编。

  任星海,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日报社团支部书记。

  李鸣雷,男,汉族,群众 ,现任职张家港市大港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严小娟,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人民广播电台全媒体新闻部副主任。

  张敬刘,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新兴媒体中心副主任。

  张 璇,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电视台综艺活动部主任。

  陆 欢,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日报社记者。

  陈 剑,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易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宇卓,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人民广播电台节目部副主任。

  庞小曌,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职张家港日报社。

  黄一飞,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苏州爱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琦伟,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康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薛 芸,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日报社记者。

  工交农林界别

  王 敏,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团总支书记。

  包 蕾,女,汉族,共青团员,现为阿拉比卡(咖啡)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金麦穗农庄负责人。

  刘李能,男,汉族,共青团员,现为苏州永联天天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华昌店店长。

  祁 艳,女,汉族,民盟盟员,现任张家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技术科科长。

  李种德,男,汉族,群众,现任张家港市公用事业管理处供排水管理科科长。

  余 渭,男,汉族,群众,现任张家港常阴沙联农合作社副经理。

  沙叶涛,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藏联生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宋海云,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阳光e购项目负责人。

  张文飞,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

  张 静,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市建筑业管理处办事员。

  陈 科,男,汉族,群众,现任职张家港科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泮延镇,男,汉族,群众,现为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 工段长。

  柳海南,男,汉族,群众 ,现为张家港市丰源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秦 洁,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副站长。

  秦裕宸,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职张家港市乐余镇永利村民委员会。

  顾 健,男,汉族,群众,现为江苏新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奚 涛,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封庄村党总支书记。

  高 春,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住建局园林处养护科科长。

  黄 诚,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副部长。

  韩建飞,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冷轧厂副厂长、冷轧厂大连退车间党支部书记。

  民宗台侨界别

  王贤美,男,土家族,中共党员,现任双山岛旅游度假区党群办副主任、工会主席。

  权日龙,男,朝鲜族,中共党员,现为大一汽配(张家港)有限公司销售科长。

  李瑞彪,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港区基督教堂主任牧师。

  李 键,男,汉族,致公党党员,现为张家港英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丰君,女,汉族,无党派人士,现为张家港全鸿席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金岱,男,回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科技局科技人才科长。

  张建海,男,汉族,无党派人士,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河南禅寺监院。

  陈 源,男,土家族,中共党员,现任张家港市第八中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赵海荣,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荣昌涤纶毛条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 文,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兴教寺负责人。

  温 虹,女,汉族,致公党党员,现任张家港美术馆馆长助理。

  谢永锋,男,汉族,农工党党员,现为江苏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赖羿婷,女,汉族,无党派人士,现为张家港恒阳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科技人才界别

  毛桂林,男,汉族,群众 ,现任职苏州紫光伟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方海峰,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科技大学张家港校区教研室主任。

  牟 恒,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职江苏德尔森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

  杨海青,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苏州菲镭泰克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明轩,男,汉族,致公党党员,现为江苏云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长东,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钢铁研究院炼钢连铸研究室副经理。

  陆向东,男,汉族,群众,现为江苏尚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 超,男,汉族,群众,现为苏州卡耐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柯 锐,男,汉族,民盟盟员,现为苏州阿洛斯环境发生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 宇,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顺达康(苏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海娣,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耐维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达其,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苏州环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 勇,男,汉族,民盟盟员,现任沙洲职业工学院模具教研室主任。

  彭 程,男,汉族,群众,现为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蒋 鹏,男,汉族,群众,现为江苏永钢集团炼钢三厂炼钢工艺主管。

  滕大勇,男,汉族,民盟盟员,现为贝内克-长顺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监。

  社会组织界别

  朱 莉,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职张家港市至诚社会组织评估中心。

  刘 锋,女,汉族,群众,现为翔宇救援社秘书处副秘书长兼项目部长。

  闫超健,男,汉族,群众,现为苏州周八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港周八文艺概念书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伟伟,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市暨阳青少年发展事务所副总干事。

  肖 燕,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爱心互助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

  陈叶华,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华夏乐龄服务中心理事长。

  陈 磊,男,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锦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校长。

  张佐铭,男,汉族,九三学社社员,现为红星公益义工协会理事长。

  张译丹,女,汉族,共青团员,现为张家港市塘桥镇宣传文明办工作人员、张家港市东渡志愿者协会秘书长。

  林建锋,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销售部长、张家港市爱心义工协会副会长。

  周晓丹,女,汉族,群众,现任职 张家港市公益组织培育中心。

  姜莎莎,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张家港市社区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张家港市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徐 燕,女,汉族,群众,现为张家港市百姓公益义工协会秘书长。

  瞿一嵩,男,汉族,群众,现任职 张家港市老龄工作服务中心。

  来源:青春张家港

  

【缪一松的谜世界】

  上期谜底:习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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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谜题:病愈报告(热播剧中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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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德恒律师事务了《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德恒律师事务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 年 6 月 22 下午 14: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 号 A 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1 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GUICHAO HUA 先生主持。 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 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王进先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及其德恒律师事务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发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就本次会议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29,954,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633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计 6 名,代表股份 129,9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625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 3 名,代表股份 16,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8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站刊登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授予价格、授予 数量的议案》; 3.《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6.1.选举 GUICHAO HUA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2.选举戴尚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3.选举 F Marshall Miles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4.选举张华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5.选举陶炀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6.选举华桂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7.选举盛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8.选举陈良照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6.9.选举王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7.1.选举匡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7.2.选举李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会议通 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授予价格、授予 数量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95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 数的 0.0006%。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20,7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6.1.选举 GUICHAO HUA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2.选举戴尚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3.选举 F Marshall Miles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4.选举张华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5.选举陶炀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6.选举华桂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7.选举盛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8.选举陈良照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9.选举王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7.1 选举匡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7.2.选举李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何飞燕 承办律师: 徐利利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12

    2023年 6月 24日
    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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