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律师,王红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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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怎么起诉欠债的人,欠了我500大半年不还,我只知道她叫什么和年龄其他的就不清楚,这样该怎么办?

不可以在网上起诉王红律师,你必须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什么都想在网上处理王红律师,把法院返举链当成什么了。另外,你不清楚对方王红律师的具体身份信息,就要聘请律师,拿着他王红律师的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法律文件和手续,去派出所申请调取。但是如果你只知道对方的姓名和年龄,没有一点大致的范围,遇到像“刘波”、“王红”这种满大街都是重名的名字,王红律师我们公安机关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找到这个人是谁。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别人欠漏孙钱不还的,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立案;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答辩;法院安排开庭;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举证;辩论;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答念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王红律师,王红军律师

河南一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当初为何会判定该男子为凶手?

      近日,河南一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如今出狱的他定要为自己申诉。此前,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先后收到了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谢哲海世羡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提起自己入狱、申诉的遭遇,谢哲海几次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失声痛哭。某日清晨,谢哲海被父亲叫醒,说民警找他,随后谢哲海和谢某某被民警带走调查。直到这时,谢哲海才知道,看戏当晚,邻村王某生姐姐回家途中被人袭击。谢哲海回忆,当时被民警怀疑嫌疑人有数十人,附近村庄凡是年龄16岁到30岁的青年几乎都被调查过。最后民警将怀疑范围缩小到包括他在内的18人身上。

      “案子不是我做的,我肯定不知道情况。”谢哲海称,警方调查初期,他一直称自己不是凶手,但办案民警不相信。“后滑段来我违心供述是我做的,但每一次供述都和之前有出入,包括当时所穿衣服的颜色、最终去向,作案工具丢在哪里,都没有确切的地信返誉点。案子不是我做,我当然不知道啊。”因故意犯罪,谢哲海被刑拘,同年被逮捕。

     不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以故意犯罪向当时的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口地区(现改为市)中院受理公诉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周口检察分院补充证据。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情况下,再次将案件移送周口地区中级法院。王红家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哲海赔偿各种损失13万余元。虽然案子可能真的存在一定的问题性,但是我们应该相信国家,相信司法公正。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诉讼(二)

二、多项选择题王红律师

(2002年)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王红律师,在侦查期间王红律师,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及解析:AD 《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喊羡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农执行死刑芦数立即执行。该案4如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 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答案及解析:BD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综合上引条文,AC项合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B项未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陪渗首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D项亦违法。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及解析:BD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据此A排除。《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据此C排除。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及解析:ABD 《高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55.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答案及解析:ABCD 《高法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6.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答案及解析:CD 《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BCD皆入选。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答案及解析:ACD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A项入选。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因此,CD亦正确。

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元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光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及解析:CD 《刑诉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该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据此CD入选。

60.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答案及解析:ACD 《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共同侵害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据此B排除。

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 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 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A入选。《高法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B入选。《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审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C入选。《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D亦入选。

62.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 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据此C入选。《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所以,执行机关应是公安机关,则应选A。

6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据此AB当选。《刑诉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据此C当选。《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据此D亦当选。

64.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答案及解析:AB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确。《刑诉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B项正确。《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确。

65.卞某系聋哑人i荔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商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的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高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据此AC入选。

66. 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5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及解析:AB 《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据此AB入选。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莱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答案及解析:ABCD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理论上的划分。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据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A入选。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为间接证据。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如经查实(请注意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即可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直接证据,B入选。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C入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李某的证言系人的言词,属言词证据,D亦入选。

6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答案及解析:AB 《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限定为言辞证据,A、B为正确答案。

情夫想在车上发生关系,女子杀死情夫并报警,女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一个女子打电话报警,表示自己为了阻止被强奸,杀了人。这个女子被警察带走进行询问,之后知道了事情真相,她和情夫发生了矛盾,才动手杀人的,这个举动,并不是所谓的正当防卫。

一、女子动手杀情夫困枣,是因为记恨,不是正当防卫

女子已经结婚了,只是因为丈夫在外面打工,她就到超市里打工维持家用。也是机缘巧合,遇到了到超市进货的一个男子。两个人聊起来,还是蛮有共同语言的,女子和那个男子走得越来越近了,最终突破了底线。

两个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被女子的丈夫知道了。女子也很坦诚,承认了此事,与丈夫很快就离婚了。离婚以后,女子就希望男子尽快离婚,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过二人世界了,没有想到的是,男子并不愿意离婚。

女子就心中有气了,自己离婚,男子不离婚,要是两个人还在一起,那自己就吃亏了。再加上自己的事情被人知道了,就从超市里辞职了。辞职以后,也就没有了收入来源,这种情况,是女子没有想到的。

她就跟男子哭诉这种情况,男子过来安慰她,表示可以住在酒店里。女子并不愿意,男子就开车带着女子走,在路上,男子提出想在车上发生关系。此时的女子,越想越气,就拒绝了他,并生气打了男子。

男子也很生气,两个人在车里打了起来,女子从包里拿出刀子,捅了男子。男子虽然阻挡了一下,但女子在气头上,将男子桶了很多刀,看到男子没有力气还手了,才意识到自己杀人了,就打电话报汪凳拆警。报警的时候,隐瞒了两个人的关系。

二、女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杀人罪

女子在报警的时候,只是说自己为了阻止强奸行为,才杀人的。警察叔叔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经过审讯以后,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女子的行为,并不是正当防卫。所谓的正当防卫,是指受害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

女子的行为,明显不是这样的。两个人一起出去,无论是酒店还是路上,男子都没有不法侵害,在车上只是提出要求,并未实施行为,更别说侵害行为了。反而是女子,在上车之前,就有了刀子。

这个可能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时的防卫工具,也有可能是她实施不法侵害的工具,在女子的讲述中,可以看到,是她实施了不法侵害,将男子捅伤,不仅如此,还任由事情发展,男子最终死亡。

女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所谓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女子在上车之前,就准备好了刀子,说明她是有预谋的。只是男子不知道,男子更不知道,女子拒绝去酒店,就是因为她想杀他。

男子提出的要求,女子拒绝,故意打了男子一下,还很用力。激起男子的怒火,两个人在拉扯期间,女子用刀子将男子捅死,很明显,女子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要件。她是故意杀人,按照故意杀人的处罚,女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也可能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三、女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也告诫我们,做事的时候,别违背道德和法律

女子的辩护律师认为,女子粗宽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行为上的失当,但女子打电话报警,这是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处罚,但是,女子的行为,在道德上而言,是违背了我们社会的功德良俗,在法律上属于严重违法。

不仅在事前有预谋,在行为上还是比较残忍的,事后还打电话报假警,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行为的恶劣,不能因为她报警就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女子无期徒刑。对于女子而言,她在监狱中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

她的行为伤害了两个家庭,一个是她的家,因为女子的行为,她的家没了。跟前夫离婚以后,她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还有一个是她情夫的家庭,因为她的行为,她情夫的家里,失去了顶梁柱。

对于女子而言,可能是解恨了。但是,这种行为,在社会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应该予以严惩。让其他人知道,这种行为,是不能出现的。女子的行为很恶劣,严惩是为了警示,也是为了告诫,告诫他人,别做这样的事情。

这种事情出现,违背了社会的公德良俗,一个女子家庭不幸福,是因为她的内心不满足。要是能够跟她丈夫那样,勤勤恳恳,生活会越来越好的。但是,她只是想到了自己,这种自私的人,应该严惩。

在社会生活中,做人做事,应该考虑到家人的感受,女子的做法,是一个反面案例,值得我们警醒。法院做出的判决,也是这个意思。让大家在做事的时候,多考虑考虑!您觉得呢?

家产电视剧分集剧情介绍

剧情分集介绍:

第1集

2010年的北京,高家全家老小聚集一起,庆祝新一年的到来。这一次的年夜饭,吃的并不平静,高老爷子要在年夜饭上宣布家产的分配问题,大家都十分期待,然而高老 爷子最疼的外孙霍耀庭不在,高老爷子决定等外孙回来,再作打算。当晚,高老爷子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

第2集

高老爷子这一走,留下了二环边上的一套三居室、多年的积蓄以及两件古董首饰。面对遗产,高家的三个儿子,大国、二国、三国,各自为战打起了自己的如意盘算。大国的儿子高飞和父亲商量,他觉得房子就应该是他的,因为他是老高家唯一的长孙。对于儿子的这番理论,大国很是赞同。

第3集

此时,高老爷子一直念想着的霍耀庭回来了。霍耀庭的到来让混乱的场面恢复了秩序,对老爷子葬礼规模统一了意见。散会后,高家三位大爷对霍耀庭的颐指气使很不 服散行气。

第4集

霍耀庭被台里的领导急急忙忙叫回到台里,原来是新闻频道的实习生李木子投诉霍耀庭的手下小米剽窃了自己的创意,霍耀庭答应会给李木子一个交代。

第5集

高飞将死亡证明交给父亲,大国看着死亡证明百感交集,高飞趁机怂恿父亲大国一定要给自己争取房子,一旦拿到了房子结了婚,自己就不再吊儿郎当,专心正经过日子。

第6集

大国提出,高飞是长孙,房子理应是高飞的,而且他正在谈恋爱,急等着房子结婚,希望大家让着孩子点儿。对于这种说法,别人不以为然。

第7集

小米回来了,霍耀庭找小米了解情况,小米将事实和盘托出,表示自己真的错了,霍耀庭决定保护自己的手下。高兴碰到了抢包的小偷,古铁帮高兴打跑了小偷,这是二人的第一次相遇。

第8集

为了迎接未来的儿媳妇,大国全家严阵以待。电视台出了状况,霍耀庭缺席了酒席。岳小年嘴上不说,心里很是不高兴。饭后,岳小年认为高飞骗了自己,愤然离去。

第9集

霍无奈,只好逼小米辞职。为了给老爷子报销最后的费用,陈爱萍到二国家拿报销单,二国家没有人,陈爱萍拿着老爷子给自己的钥匙开门进屋了,被高欢堵了个正着。

第10集

高飞听说陈爱萍有钥匙,心里打起了小九九,要是自己也有一把钥匙,把房本一偷,一过户,这房子不就成自己的了吗?于是他约了陈爱萍,趁陈爱萍不注意的时候,拷贝了钥匙的痕迹,做了一把新钥匙。

第11集

高飞在大国面前上演苦肉计,逼着大国去争房子。大国决定,就算是拼了老命也要给孩子弄上一套房子,结上婚!高飞到岳小年楼下蹲守,却发现岳小年和一个男人关 系暧昧。

第12集

霍耀庭发现高欢交了一个韩国男朋友,对高欢很不放心。高兴告诉古铁,房子的事情可能没有办法,古铁又要提分手,高兴无奈,表示一定会弄来钱。

第13集

高兴和古铁的租房之旅受到了阻世渗碍,高兴发现自己的钱还是不够搜掘脊,古铁很是愤怒,高兴告诉古铁自己会想办法解决钱的问题。李木子接到了电视台的电话,让她正式去电视台上班,李木子高兴不已。

第14集

二国发现家中锁被换了,找来高大秀主持公道,高大秀拿大国一点办法都没有,二国一家吃了亏,心里堵得慌。岳小年约霍耀庭周末郊游,霍耀庭没法推辞,只好找来李木子做挡箭牌。

第15集

因为和大国、三国家存在家庭利益问题,王红严重警告女儿高欢,让她不要再跟其他两家的孩子在一块。高欢对母亲这样的态度表示愤慨,和母亲大吵了一架。

第16集

古铁来到高兴学校,用实际行动感动了高兴。古铁说出想要参加电视台歌唱比赛一事,想让高兴找表哥通融一下。看到古铁的信心满满,高兴一口应下。

第17集

高兴带着古铁和霍耀庭吃饭,求霍耀庭给说说话,直接进决赛,霍耀庭了解到高兴借钱给古铁花,没有给古铁好脸色,古铁十分生气。

第18集

岳小年尴尬的扶着高飞出来,高飞却一个激灵醒来告诉岳小年自己是装醉,因为这样就可以把酒会上的食物打包回家。岳小年自觉颜面全无,两人在饭店门口大吵起来。

第19集

李木子跟潘主任打招呼,说要把自己的选题撤回,潘主任太极拳敷衍,李木子很是无奈。高飞提议,不要二叔住的房子了,要把老爷子留下来的房子卖了分钱,自己付首付。

第20集

三国找到大国,劝说哥俩一起告二国,大国被三国说动了。霍建东把事情跟高大秀说了,高大秀当即心脏不适,对二国很失望。

第21集

张兰掏出了古董首饰的照片,说高欢拿东西去卖。二国叫来高欢,不分青红皂白就打了她,高欢对家里人解释,古董首饰是爷爷给自己的,并且拿出了录音做证明,说完就扭头跑出了家门。

第22集

得不到房子的高飞为了挽回岳小年心一狠把摩托车卖了,攒钱给岳小年买了一个几万块钱的名牌包。看到包后,岳小年却不为之所动。

第23集

岳小年的短信轰炸仍然折磨着霍耀庭的神经,使得他开始烦躁起来。高欢去探望高大秀的时候,不小心时说漏了霍耀庭有女朋友的事情,高大秀高兴坏了,一定要见见李木子。

第24集

在高家的抓阄仪式上,众人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开始争吵,丑态都被李木子悄悄拍下。紧张的抓阄,结果却令众人大跌眼镜。

第25集

高飞后悔得捶胸顿足。岳小年告知母亲自己有了新欢,要与高飞分手。高飞约小年出来告知她假镯子的事,却被小年冷嘲热讽一通。

第26集

第二日大秀登门,正好撞见高欢送安家旭离开,大秀不快,训斥了高欢几句,高欢心高气傲,收拾行李就离开了霍耀庭家。高欢回家后告诉王红自己被赶出来了,王红认定这是大秀欺负自己家,为此愤愤不平。

第27集

回家后高欢把此事告诉了王红,王红顿时觉得自己抓到了陈爱萍私吞存款的把柄,火急火燎地召集大家开会。高家家产会议上,王红想借机会向陈爱萍发难,却不小心 弄巧成拙,反而让众人将矛盾重归到房子上面。

第28集

潘主任派人偷看李木子的电脑,得知家产选题的进程后,催促木子尽快上交关于选题素材,李木子骑虎难下。岳小年约霍耀庭见面,霍耀庭到场发现高飞在跟踪小年,霍耀庭忙通知她,然后匆匆离开。

第29集

大秀把高欢近况告诉二国,二国觉得内疚,见王红还是一心只扑在房子上,对王红的厌恶愈发强烈。岳小年频繁打电话催促霍耀庭让她上节目。

第30集

高飞终于等到了岳小年,质问对方这一夜的行踪。高飞坦诚自己很爱小年,小年却执意要分手。高飞回家向父母哭诉自己想赚钱。岳小年则给霍耀庭打电话,说要尽快上节目。

第31集

百日的饭桌上,大国重提房子的事,三国拿出律师的委托书,却被大秀一把撕掉。三国表示自己绝不会放弃上诉,好好的一家人为了房子反目成仇,大秀看到这种局面心痛不已,只能泪流满面地将三兄弟一一数落。

第32集

高欢去通讯公司查安家旭的通话记录,正巧遇上高飞,高飞也来查岳小年的通话记录。高飞得知高欢住在霍耀庭家,问起了霍耀庭的人际交往。

第33集

高飞找到霍耀庭,以帮他修电脑为借口,向他套话,高欢虽然推说不知,但心虚的神色让高飞看出了端倪。高欢收到了安家旭寄来的信,原来安家旭抛弃她回了韩国,她顿时感觉万念俱灰。

第34集

高飞告诉母亲,二叔和二婶答应考虑把房子卖了给他爸治病,高飞母亲感慨这就是亲兄弟,这就是血浓于水。二国跟王红商量卖房子的事,高欢也表示同意,并说自己快毕业了,等赚了钱给爸妈在二环边上再买套大房子。

第35集

高大秀正要卖房,看到二国、三国等人都来了,她说不用这么多人都来,这时霍耀庭开车来了,说肇事凶手抓到了,是个游手好闲的富二代,大家说这回不用卖房了。

第36集

霍耀庭的电话响了,是个陌生的号,他走到窗口去接,往窗下一看,却看到李木子正拿着行李箱站在下面,霍耀庭兴奋地跑下楼,两人紧紧地拥抱在一起。在春节晚会的倒计时声中,大家一起举杯迎来了崭新的一年。

少年放学被群殴致死 帮家长找人惹祸上身

少年放学被群殴致死帮家长找人惹祸上身!遭人围殴去世的重庆市四十二中初二男生郑陈伟,目前仍然停放在市殡仪馆中。家人仍在向学校讨要说法。6月29日,郑陈伟被同班同学小可(化名)约来的学生殴打十几分钟。郑陈伟被家长送到医院检查期间,突然四肢发硬,经抢救散仿无效死亡,尸检结果为因心肌炎造成的呼吸系统衰竭而死。殴打原因是郑陈伟应小可家长要求去黑网吧找回小可引起。学校附近的居民称,校外的黑网吧长期存在,而该校外也长期发生斗殴事件。校方就此称,并不知道黑网吧的存在,且该校学生很少参与打架。

放学途中被围殴

6月29日是周一,郑陈伟下午6点多放学时,被十几名外校的学生围住。

学校附近一家餐厅的工作人员张女士回忆,当时有一些孩子还拿着棍子,一把就抓住了被打男孩的校服领子。郑陈伟曾经两三次冲出殴打人群,但都被抓回来继续挨打,“因为学校附近经常出现学生打架的事,大家都习惯了,谁也没想到会出人命。”

郑陈伟的妈妈冯女士说,孩子后来回家说,围住他的学生当时质问自己“为什么要指认他?”郑陈伟被打后没有还手,而是开始逃跑。直到距离学校300米左右,郑陈伟才被一名路过的好心人救下,并送上了公交车。此时距离郑陈伟走出校门已经过去了十几分钟。

郑陈伟的表姐回忆,弟弟回家时没有明显的外伤,但是嘴唇和手指都发紫,他见到妈妈时已经满脸泪水。郑陈伟告诉妈妈,他全身疼痛,尤其是头痛。冯女士赶紧带着孩子前往医院看病,并通知了孩子的班主任王红老师和小可的父母。

当时在医院的所有人都没意识到郑陈伟可能会死亡。他在医院没有做什么具体的治疗,而是一直在做各项检查。虽然郑陈伟的心电图显示正常,但是在进行CT检查时,郑陈伟突然四肢发硬,眼珠上翻。经过抢救,郑陈伟还是在晚上9点多去世了。据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7月27日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郑陈伟死于心肌炎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事后,小可被警方控制。据双方律师共同确认,除了小可外,还有5名学生被警方控制,且已被检察院批捕。警方也确定,事发时在场的学生有10名以上,但不是所有人都动手打人,具体人数还在进一步调查。

帮家长找人惹祸

事发前3天是周五,当天晚上小可没有回家。小可爸爸说,夜不归宿是小可长这么大以来第一次。周六中午,家人想请郑陈伟帮助寻找儿子。他们并不知道郑陈伟的联系方式,就请班主任王红联系郑陈伟。

冯女士说,她接到王红的电话是中午11点多。郑陈伟知道小可常去学校附近的一家黑网吧,就答应了。冯女士当时担心儿子的安全,并不想让他去。但她想到做父母的都不容易便应允了。郑陈伟和王红老师会合后很快找到了小可。下午4点多,郑陈伟回到了家。

小可爸爸回忆,郑陈伟到网吧后一个人先进去了,因为学校附近的黑网吧外表与民房一样,成年人敲门都不会开,只能让郑陈伟进去找小可。小可爸爸说,郑陈伟进入网吧后,和小可聊了十几分钟就一起出来了。

小可被家长在网吧抓了现行的消息很快在同学间传开。到了晚上,很多同学都通过QQ“问候”小可:“你惨了吧?”“被你爸打得够呛吧?”这是小可爸爸事后从儿子的聊天记录里看到的,他回忆说,其实事后他没有打孩子,而是和孩子讲道理,因为这是孩子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小可爸爸还看到郑陈伟发来的解释,他告诉小可自己不是故意要来抓他,而是受他父母的拜托才这么做的。从小可的回复看,小可并没有记恨郑陈伟,双方很快就愉快地聊起天来。

小可爸爸说,据小可自己回忆,他当时只是想要郑陈伟当众给自己道个歉,并且约了三四个校外的朋友为自己壮声势。没想到,他到校外看到的是十几人的大阵势,而且这些人完全不听自己的,一上来就动手。冲兆纤打架完全失去控制,小可自己动了手。小可爸爸说,这是小可头一回组织群架,孩子回家后也吓坏了,眼睛瞪得大大的。到现在为止,家人也不敢猜首告诉孩子郑陈伟已经去世的消息,害怕孩子心理上受不了。

从好朋友到疏远

小可今年13岁,比郑陈伟小两岁,从小学起,两人一直是同学,关系也很好。小学时,两人的学习都很好,共同考上了市重点四十二中的重点班。郑陈伟家境并不好,父母靠摆街边小吃摊维生。小可的家境要好得多,爸爸是做生意的,小可在同学之间也有“仗义疏财”的美名,经常在学校附近的小吃摊请客。作为好友的郑陈伟,自然也受了不少“恩惠”。

据郑陈伟的多位同学介绍,上了初中以后,小可的成绩明显下滑,他不爱听讲,经常不完成作业,还常常到黑网吧上网。老师将小可安排到教室最后一排坐,只要他上课不干扰别人,老师一般不管。老师也曾教导学生不要受到小可的不良影响。郑陈伟也渐渐与小可疏远。

与小可不同,郑陈伟在初中的成绩一直保持在班级的中上水平,在老师眼里也是听话的孩子。

冯女士说,她听郑陈伟说过小可放学后喜欢出去上网的事。一开始,郑陈伟会和小可一起去黑网吧,所以知道他在哪里上网。因为上网耽误自己做作业的时间,也因为冯女士的说教,郑陈伟逐渐减少了和小可一起去上网的次数。在家人的影响下,小可在郑陈伟的心中也被贴上了“坏孩子”的标签。郑陈伟的妹妹回忆说,哥哥曾表示过要和小可疏远的意愿,郑陈伟给予小可的评价愈发负面,“他说过,小可现在变得越来越坏了,他不想和小可继续做朋友了。”

冯女士说,两人在表面上依然是好朋友,而且都参加了学校的篮球社,放学也经常一起回家。双方父母都知道自己的孩子有这么一个朋友的存在。所以,当6月27日小可父母发现孩子夜不归宿后,第一时间想到了找郑陈伟帮忙。

黑网吧只接熟客

京华时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四十二中附近五六家商户,他们都知道黑网吧的存在。商户陈先生说,这些黑网吧长期关门营业,如果有孩子要上网就去敲门,有一个网管从门里探头出来查看,只有熟悉的学生才会被放进去。不熟悉的学生会让“熟客”学生带着进入网吧。普通成年人敲门,网管根本不会开门,因此这种黑网吧隐蔽性很高,很难查出。据陈先生了解,四十二中附近至少有三四家这样的黑网吧。而四十二中的张副校长表示,他并不了解黑网吧的情况。不过,出于学生安全的考虑,学校已经三令五申禁止学生到不正规的网吧上网。

张副校长说,对于校外打架的情况,学校并不了解,因为四十二中附近还有巴蜀中学、人和街小学等四五所学校。据他的了解,四十二中的学生很少参与到打架之中,学校内部也极少发生打架的情况。

协商尚未达一致

郑陈伟出事之后,家属觉得学校应该对孩子的死亡担负相应的责任,因为事情的起因是,郑陈伟是和班主任王红一起出去寻找小可。王红就此事拒绝了京华时报记者的采访。而校方认为,事情发生在校门100米范围外,涉事学生除了小可没有四十二中的学生,因此,学校没有主动担责。四十二中副校长张晓辉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学校正在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未来如果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在此事件中应当担责,学校将会依法执行。

在当地派出所的组织下,小可的爸爸和冯女士已经就赔偿问题进行了一次协商。协商中,小可的爸爸愿意出20万赔偿费,而郑家希望的赔款数额是150万。双方差距太大,没有协商成功。小可爸爸说,虽然小可在同学中花钱很大方,但是自己家并非“富二代”家庭,能一次拿出20万已经是极限了。

》律师说法

赔偿金应该超50万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表示,虽然王红带着郑陈伟找小可是打架的起因,但王红并未教唆打架,因此学校不应承担多少责任。

常伯阳说,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并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家属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据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133元。因此,郑陈伟家属能够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该能超过50万元。但这些钱是参与群殴的所有学生的家庭共同负担的,小可如果最后被判定为主使,他们家负责的金额会略高于其他家庭。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面临的刑罚要比16岁以上的轻很多。在此案中,郑陈伟被打后死亡,参与打架的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影响比较恶劣。不考虑年龄因素的话,参与打架的人最高可判死刑。但是涉案的如果是未成年人,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他们的年龄不足16周岁,面临的刑罚可能是有期徒刑1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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