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二、债务保证的权利有哪些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
具体包括: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
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
2、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学者认为,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解释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例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不知其所在等。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
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此处所谓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住所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当时。
其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债权人于此期间不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满足,甚至将来也是如此,只有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才会实现债权,于是法律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3、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
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应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例如,保证债务已经单独消灭时,保证人有权主张;
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日期,保证人有权抗辩;
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保证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不负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保证人亦可拒绝负责。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保证中,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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