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受法律援助的人是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二、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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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受援人是可以请求法援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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