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在提交诉状以后是可以追加诉讼请求的,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诉讼请求能否变更
1、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定案件的争点。
2、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两类,一类是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量的变更。
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更。
3、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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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状已经提交的情况下,原告方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同时第三人也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还可以进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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