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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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导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导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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