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自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

第五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争创知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贡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含服务,下同)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服务优良、稳定,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复审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内领先;

(六)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七)申请人近两年(复审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权利人自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自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证件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近两年(复审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本市行业同类同档中的排名情况;

(四)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请人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直接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人员组成,并不少于20人。

每次评审认定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各方面的专家中随机确定不少于11人组成市知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九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请人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意见;

(三)市知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自贡市知名商标认定审查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初审认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参加认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对初审通过的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认定。认定通过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给《自贡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自贡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保持知名商标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复审。

第十一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所有人可申请注销其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字样,但应当标明获得认定的日期。

非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

第十三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下列保护:

(一)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将与自贡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三)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自贡市知名商标。

第十五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贡市知名商标”名称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必须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全称;

(三)加强管理和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四)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自贡市知名商标”称号,予以公告,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自贡市知名商标”: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自贡市知名商标的;

(二)商品质量下降,已不具备认定条件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未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全称的;

(五)知名商标持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或投诉。

第十七条 凡涉及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负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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