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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河南律师骂人案件,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公然辱骂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李某被曲靖市罗平县法院决定罚款1万元,并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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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五年官司从法庭打到高院
罗平县阿岗镇的债权人王某与债务人周某、担保人李某夫妇民间借贷一案,于2012年向罗平法院阿岗法庭起诉,要求债务人周某及担保人李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万元。
案件经过罗平县法院一审、曲靖市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最终,2017年2月27日,云南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债务人周某赔偿债权人借款本金20万元,担保人李某夫妇承担周某不能履行部分的一半的赔偿责任。
账户被冻老赖到法庭“兴师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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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2017年3月28日,罗平县法院受理债权人王某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因主债务人周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夫妇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
得知账户被法院执行局冻结的消息后,李某夫妇急匆匆赶到阿岗法庭扬言:“转告他们,哪个敢动着河南律师骂人案件我们的钱,我就给他两嘴巴!”
撒赖放泼骂法官被罚款并拘留
4月18日下午,李某夫妇到罗平县法院执行局找到执行法官,以“判决不公,法院无权冻结其账户”为由,多次大声地质问案件承办人,为何要冻结账户,并责令承办人尽快解封账户。
面对承办人耐心的解释,李某不仅丝毫听不进去,情绪反而越来越激动,声音也越来越大,不断叫嚣:“我的声音就是这样大!河南律师骂人案件你们敢咋个样!”
闻讯赶来的其他执行法官也对李某进行劝阻,“有话好好说,不要影响其他人上班”,但李某不听,反而变本加厉,用不堪的语言辱骂执行法官,态度极其蛮横。
最终,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1万元并司法拘留15日。被拷上手铐后,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仅积极缴纳了罚款,还主动表示愿意交清案款,却悔之晚矣。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图文资料: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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