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律师河南(董瓛律师)

  法制晚报讯,记者江丞华采访。

  把自己的9800万元汇入周口天平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帮忙验资,汇款几分钟后4428.26万元莫名蒸发。事主王涛当场发现,钱是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法官冻结董律师河南了。

  王涛认为遭遇诉讼诈骗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理案件展开侦查。海淀警方发现:周口天平公司办下营业执照当天,一个叫李海燕的人以欠款4400余万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天获法院准许;法官提前到银行蹲守,王涛刚把款汇入,即被法官冻结;三天后李海燕起诉,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被告赶过来开庭、当天法院作出调解书。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最高法院已关注到此事并发函给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周口中院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责令该院监督周口中院纠正。

  事发 汇入企业账户帮验资9800万“少”了一半

  2015年2月25日,在北京做生意的牛卫杰通过一家公司联系到专门帮企业做验资的王涛,请他帮忙为周口天平公司增资9800万元。

  周口天平公司是牛卫杰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书面承诺,牛卫杰本人和公司对外都没有债务。

董律师河南(董瓛律师)

  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15年3月6日上午9点35分至9点49分,王涛将9800万元汇入王涛控制的牛卫杰的账户。之后,王涛在建设银行河南淮阳支行通过牛卫杰的账户向被王涛控制的周口天平公司账户转款。

  9800万元全部转入天平公司账户后几分钟,王涛发现手机打不通了。

  “信号忽然变得特别差。过了一会儿信号恢复了,我接到手机短信,发现公司账户里的可用余额少了4428.26万!”

  “我发现有个柜台窗口围着好几个人,觉得可疑就过去看,结果看到一份法院冻结手续。办冻结手续的人自称是周口中院法官,姓付。牛卫杰的钱是他们冻结的,做的是诉前保全手续。我堵着门不许他们走,后来法院派车把他们接走了。这时,牛卫杰联系不上了。”王涛说。

  调查 公司办下执照当天因欠款被裁定冻结资金

  周口天平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9日。而就在公司成立当天,一个叫李海燕的人就到周口市中级法院对牛卫杰、天平公司申请4428.26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还是在同一天,周口中院裁定准许。

  经调查,李海燕是周口科技职业学院院长。

  周口中院制作的送达笔录显示,3月6日冻结当天,周口中院联系到牛卫杰,对冻结资金一事,牛卫杰表示“没有什么意见”,没有提及9800万元的资金来源。

  2015年3月9日,李海燕以欠款为由到周口中院起诉了牛卫杰、周口天平公司,并提供了一张借条。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牛卫杰承认个人借了李海燕本金共计4236万元,约定利息两分。

  相关法院文书显示,3月9日当天周口中院立案受理此案,当天被告方到法院参加庭审,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方同意偿还欠款4236万元及利息否则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当天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

  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告诉记者,在法律上,自然人和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个人债务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因个人欠债而去执行其公司的财产,即使公司是欠款人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行。

  现场 监控录像显示法官提前在银行蹲守一天

  

  建设银行河南淮阳县支行监控录像显示,冻结的前一天3月5日,周口中院付姓法官和一名穿白上衣的女子(律师称该人也是法官,姓张)在银行蹲守了整整一天,他们早上8点半左右就赶到银行,直到下午3点半才离开(当天是元宵节,银行3点半提前下班)。

  

  3月6日,两人仍是8点半银行一开门就早早赶到。付法官从包里掏出一份材料,填写后放进怀里。

  在王涛办业务期间,穿白上衣的女子一直在他附近或站或坐,将近上午10点,王涛汇完款,该女子从王涛身边离开,走到付法官身边“交流”。之后付法官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冻结手续。

  

  监督称周口中院做法不符合法律最高法发函要求纠正

  2015年3月8日,王涛针对诉前财产保全提出复议申请,被周口中院发通知书驳回。王涛又提出执行异议,也被周口中院发通知书驳回。

  “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两个申请,法院应该以裁定书的形式驳回。但我们要求周口中院发裁定,周口中院不发。”王涛的律师说。

  王涛之后多方投诉,引起最高法院关注,并立案监督。2015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函。

  法晚记者拿到了相关函件。日前记者致电最高法院,读了相关函件的详细内容,核实情况,法官听后向记者确认了函件的真实性。

  最高法院工作人员证实,该院发函称,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反映的牛卫杰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取得执行依据并实施诈骗,北京警方已立案侦查,应通过侦查程序予以处理;周口中院以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人的诉前保全复议申请和执行异议申请,并于异议答复次日将执行款发给申请执行人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程序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侵害了申诉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应予纠正。

  根据级别管辖原则,最高法院责令河南省高级法院监督、指导周口中院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

  追访 周口中院法官称事主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截至发稿时,周口中院还没有以裁定书的形式重新发出驳回申请。日前,王涛致电负责执行此案的董法官了解情况。以下为谈话录音:

  王涛:我的那事,怎么样了?

  董法官:省法院、我们院领导,安排我出面跟董律师河南你谈,最高法的那个函不是已经出来了吗?说是没有保护你的充分救济权利……你先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李海燕发还这笔款……如果说交诉讼费方面有担心,我们可以给你说说,是免也好,是缓也好。

  王涛:如果最后判我输了那不就更麻烦了。

  董法官:判决的事,谁能说得了呀。对不对,说不了。昨天我去见李海燕了,谈了一个上午。

  王涛:李海燕怎么说?

  董法官:我们就跟李海燕说,我们最高院的监督函已经出来了,发到我们这了,说我们没有充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要求我们纠正。我说第一,你必须把它还了。但是李海燕说,让她现在退还这个钱不可能。李海燕一直认为,她不是虚假诉讼,(牛卫杰的欠款)都有银行回执。她说她当时跟牛卫杰一点串通都没有。

  王涛:牛卫杰就是在帮助李海燕钓鱼!钓我们。

  董法官:昨天李海燕跟我谈的时候,从她说话的语气,从她的表情,从她的一举一动,都能感受出来一点什么,昨天经过我和李海燕谈话,我感觉你们是不是方向错了呀?

  王涛:我没弄错。

  昨天,记者打董法官手机试图核实情况,但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将上述录音内容通过短信形式发给他,向他核实。董法官之后做出短信回复,他没有直接回答录音内容真实与否,而是回复:“我们是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的款项,如果王涛坚持认为该账户中的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应属于自己所有的话,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返还不当得利起诉解决。”

  日前,记者也致电当初办理冻结手续的付法官核实情况,付法官要求记者联系办公室,但不肯提供电话。记者通过查询拨打周口中院的办公室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进展事主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海淀警方已受理

  由于王涛向牛卫杰通过网银汇款时使用的个人账户是在北京市海淀区开设的,2015年3月17日,王涛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海淀警方当天受理了此案。

  受理案件后,海淀警方网上通缉牛卫杰,后发现牛卫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周口警方羁押。

  海淀警方已经赶赴河南周口讯问过牛卫杰,牛卫杰称打借条的真实时间不是借条上的落款时间2015年1月20日,而是2015年3月6日冻结当天。

  日前,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多次拨打李海燕递交给法院的申请财产保全材料上留的手机号码,试图向她核实情况,但电话始终没有接通。

以上就是青春的微笑还很矜持为大家整理的《董律师河南(董瓛律师)》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answers.com/92350.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

Like (0)
Previous 2024年 9月 23日 下午10:42
Next 2024年 9月 24日 上午7:48

相关推荐

  • 杭州离婚律师咨询,杭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咨询

    今天给各位分享杭州离婚律师咨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杭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咨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2023年 3月 10日
    17400
  • 河南新乡律师帅哥(河南新乡律师网)

       燃气行业年中盛会河南新乡律师帅哥, 开启下半年新篇章河南新乡律师帅哥!   各有关单位   由天然气装备与储运技术专业委员会(隶属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于6月6日-8日在山东*青岛召开“新形势下2017煤改气市场探讨暨LNG产业发展论坛”河南新乡律师帅哥,本次大会将关于政策发布与解读,市场分析与探讨,供需洽谈与合作,贸易机遇与挑战,法律纠纷与防范,…

    2024年 9月 29日
    9500
  • 中永律师事务所(中永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1、通过不断提升律师中永律师事务所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中永律师事务所,史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能够为客户提供中英日德葡俄等多语种法律服务中永律师事务所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7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永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事务所之一全领域,项目共享,资源共享大成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覆盖。 2、1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2023年 7月 14日
    18300
  • 北京德恒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北京德恒律师: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华钰矿业 指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股权激励计划》 指 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本次股权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指 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60429-03号 致北京德恒律师: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华钰矿业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华钰矿业本 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北京德恒律师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钰矿业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 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 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华钰矿业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钰矿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华钰矿业在其为实施本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西 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办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回购注销和解锁等的相关全部事宜。 (三)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6 月 22 日为首 次授予日,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567.66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数 量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四)2017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 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的67.6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3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授予价格为10.84元/股北京德恒律师;同 意将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该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 立董事亦就该等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7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 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13名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67.6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公司对离职员工已授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华钰矿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授予条件 根据经华钰矿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且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北京德恒律师; (2)最近 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 (2)激励授予时激励对象司龄需满 1 年。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号 ZB10807)、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上述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要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授予安排 1. 授予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华钰矿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7 年 6 月 8 为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起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2.授予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84 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价格不低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3.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67.6 万股,授予对象共计 1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获授数量(万 占本次授予数量 占授予时总股本 姓名 职务 号 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 刘鹏举 总经理 10 14.79% 0.0190% 2 王艳萍 副总经理 11 16.27% 0.0209% 3 王庭良 副总经理 10 14.80% 0.0190% 4 邢建军 财务总监 8 11.83% 0.0152%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共计 5 28.6 42.31% 0.0544% 9 名) 6 合计(13 名) 67.6 100% 0.128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数量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确定的预留部分股票总数;授予对象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且符合《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授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钰矿业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价格、授予数量、授予对象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华钰矿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安排合法有限。 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华钰矿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陈兆华 先生已经离职,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尚处于锁定期。 《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三十条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或合同到期时因个人原因不续约,则已解锁股票不作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 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根据该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将陈兆 华先生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华钰矿业向陈兆华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7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43 元/股,该等股票均处于锁定期。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十条的上述 规定,公司将按照 12.4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该等全部 37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均 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根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备案和登记程序,并就限制性股票的变动引起的公 司注册资本的变动进行章程修订、工商变更并履行相关公告程序。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钰矿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进行的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安排等相关事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23年 7月 26日
    20100

发表回复

Please Login to Comment

请扫码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