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许县刑事律师(河南刑事诉讼律师团队)

1、第一河南通许县刑事律师,他为什么会被进行刑事调查根据新闻媒体河南通许县刑事律师的报道,他此前一直是因为微商在经营一些电子产品,同时也包括一些电脑主机和微店但是在一天下午,她突然发现了自己银行卡被冻结,随后就了解到自己已经被通许公安局调查所以他就跟通许警方联系了一下,结果得到了一个通知,让他到警察局配合一下,结果到河南通许县刑事律师;这一次,一名做微商河南通许县刑事律师的先生就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再进行询问的过程当中,跑到了通许县的警察局里边儿接受调查但是没想到竟然牵扯到了一个境外赌博的案件,随后就被刑事拘留了38天不过后来双方还是化解了误会,但是在被放出来之后,他发现自己卡里边儿的钱竟然全被取走了那么今天河南通许县刑事律师我们就来回顾一下;通许县公安局因为没有土地严重破坏的鉴定证明,无法立案处理破坏耕地的案件,应由哪个部门出具土地被破坏的鉴定报告?河南省通许县国土资源局 刘玲玲 林新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女友的妈妈涉嫌传销诈骗被拘留了,而且还被拘捕涉疫案金额达到了2万这个时候可以把涉案金额全部退回,然后请律师,如果由检察院起诉的话,请律师请求一些减刑如果你女朋友家里面经济紧张,这个时候你认为你和你女朋友是非常不错的感情,而且以后会在一起,你可以主动把这份钱给补上。

2、在经过38天的刑事拘留和询问之后,终于证明了它是没有任何嫌疑的,所以就将他放了出来但是他卡里边儿的72万元却被公安局给划走首先在这里我们不探讨他这样的行为是否是合法合理的,我们就来商量一下,为什么这名男子的钱被划走之前他本人都不知情,而且这已经是在证实了他没有任何嫌疑的前提下;1在诸多官司案件之中,律师能够协助当事人精确地剖析案情以及权衡其中的利弊得失每一场官司都涉及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纷争然而,许多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并不深入,此时,善于研读法律谙熟诉讼流程的律师便可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当事人深度解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晰自身在诉讼过程;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法官的训诫河南法院诉讼缴费情况汇总收集中,欢迎参与个人成长篇 致结婚生子做律师的自己郑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第一,意外的刑事拘留这名男子在那天去银行取钱的时候,意外被得知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通许县的公安局给冻结他询问银行的工作人员,想要知道为什么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这个需要他跟公安局方面进行沟通协商才可以,所以他就主动联系了通许县的公安局,希望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河南通许县刑事律师(河南刑事诉讼律师团队)

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22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二标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因为群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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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2- 法律意见书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2. 2015 年 11 月 3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9.3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15 年 11 月 17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 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61 名调整为 359 名,授予数量由 1769.3 万股减少为 1763.3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完 成了对 35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763.3 万股。 5. 2016 年 4 月 26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激励对象李志高、周耀国等四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 会同意回购并注销李志高、周耀国等 4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共计 7.2 万股,回购价格为 7.86 元/股。上述股份已于 6 月 17 日完成注销,激励 对象人数由 359 人调整为 35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763.3 万股调整为 1756.1 万股。 6.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301,520,0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000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由 1756.1 万股调整为 2634.15 万股。 7. 2016 年 7 月 25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5 年 度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86 元调整为 5.14 元。 8.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 -3- 法律意见书 王春、宋自炎等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7 人 持有尚未解锁的 33.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份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完成注销,激励对象人数由 355 人调整为 348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由 2634.15 万股调整为 2601.00 万股。 9.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035.66 万股,剩余未解锁数量为 1565.34 万股。 10.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565.34 万股增加到为 2348.01 万股。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 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 5.14 元调整为 3.33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一)调整依据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4- 法律意见书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调整方法如下 P = P0 ÷ (1+n)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 调整内容 根据已公告的《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拓邦股份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 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0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 1、因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带来的授予价格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5.14 元-0.15 元=4.99 元 2、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带来的授予价格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4.99 元/(1+0.5)=3.33 元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回购价格由 5.14 元调整为 3.33 元。 3. 调整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程序,拓邦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激 励计划(草案)》所列明的原因调整回购价格。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根据已经实施的 2016 -5- 法律意见书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发表关于调整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拓邦股份因 2016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调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授予与批准程序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 2015 年 10 月 29 日,拓邦股份召开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 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的程序 1.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激励对象巫双文、周迪等 5 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 同意回购并注销巫双文、周迪等 5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 346,500 股,回购价格为 3.33 元/股,回购注销股份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0.05%。 2.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3.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巫双文、周迪等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受尚未解锁的共计 346,500 股 限制性股票。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6-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必要的程序,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 2015 年 11 月 3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96.3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5 年 11 月 17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 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61 名调整为 359 名,授予数量由 1796.3 万股减少为 1763.3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完 成了对 35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763.3 万股。 4. 2016 年 4 月 26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激励对象李志高、周耀国等四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 会同意回购并注销李志高、周耀国等 4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共计 7.2 万股,回购价格为 7.86 元/股。上述股份已于 6 月 17 日完成注销,激励 对象人数由 359 人调整为 35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763.3 万股调整为 1756.1 万股。 5.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301,520,0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000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 -7- 法律意见书 量由 1756.1 万股调整为 2634.15 万股。 6.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 王春、宋自炎等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7 人 持有尚未解锁的 33.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份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完成注销,激励对象人数由 355 人调整为 348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由 2634.15 万股调整为 2601.00 万股。 7.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035.66 万股,剩余未解锁数量为 1565.34 万股。 8.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565.34 万股增加到为 2348.01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离职激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巫双文、周迪等 5 人现已自公司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雇,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拓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巫双文、周迪等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 34.65 万股,回购价格为 3.33 元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数量,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8-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配套制度制定,公司因 2016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调整手续。 (二)《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配套制度制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取得公司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 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崔宏川 经办律师: 钟碧茜 201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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