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征地拆迁案件著名拆迁律师:强制拆除也需要合法主体及程序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4日著名拆迁律师,金先生的房屋被宁波市鄞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金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扰乱了。金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是自己合法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宁波市鄞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违法强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金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著名拆迁律师他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沈玉潮律师,在沈玉潮律师的帮助下,金先生的合法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疑:
沈玉潮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先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案情,经过细致地分析,为金先生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首先,宁波市鄞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知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和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其次,宁波市鄞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金先生的房屋的程序严重违法,其在没有法律授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拆除金先生房屋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沈玉潮律师以上述两点违法事实为金先生提起诉讼,在沈玉潮律师的坚持努力和金先生的完美配合下,上述两点诉求得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确定了宁波市鄞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金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金先生的合法权利,也赢得了革命性的胜利。
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沈玉潮,现任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部主办律师,高级合伙人,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拆迁案件24小时咨询电话:18618386842 邮箱:25157002@163.com
沈玉潮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二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三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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