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合同实际签订地不一致合同律师,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
基本案情
夏某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A区合同律师,毕某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B区,2016年,夏某和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夏某向毕某借款30万,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合同注明签订地为毕某所在的广州市B区。
合同签订当日,因夏某扭伤脚,不能前往B区,毕某遂把其签完名的合同交给夏某的家人带回去给夏某签,夏某在A区签名。毕某在B区将款项转至夏某账号。
后夏某未如约归还借款,毕某向合同签订地B区法院起诉,夏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合同系在A区签订的合同,案件应移送A区法院。
这样的情况,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合同实际签订地不一致,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夏某主张的合同实际在A区签订,是否应由A区法院管辖?
广州张美玲律师观点:
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在广州市B区签订并履行,如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须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实务中,合同签订地条款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订立的,实际签约地与合同签订地条款的记载基本是一致的,目的在于把合同签订地固定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准,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条款,该条款就应当对其有约束力。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否则,合同签订地条款就会成为无用条款,违背了当事人缔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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