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札记
赵琴茹
今天去开庭律师庭审笔录,原告方的诉讼材料轰轰烈烈律师庭审笔录,具体内容就是原告为了主张相关的拆迁权利而要求确定其征收中的一个批文环节无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似乎让人感觉很被动,司法的环境与压力,现实的问题处理环节,无不触动着当事人方的每一个触感。作为代理人,能够依法办案秉承法律赋予的职责是责无旁贷的,但法官的强硬发问的方式似乎不让人心理舒服,虽然说为了公民的权益,监督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中立方,似乎也不干寂寞,中间权利的“指挥棒”肯定要发挥它的效用。也罢!司法行为,最终会嬴得人心,这是时代的进步。
对于今天庭审中原告方所陈述的代理人资格问题,律师庭审笔录我们可以了解看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律师庭审笔录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相关行政司法解释也规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对于原告方所提出的相关的征地方面的意见,其中关于拆字上的问题,虽然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是由立法机关所定的文件,但征地涉及相关的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问题,能否由相磁的人员签字问题,似乎也是引起法律争议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参考以下文件来理解下实际的情况: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部分节选)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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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问题,在征地程序中,由相关责任方来签字似乎也是引起相关土地争议的一个“点子”如何能能够杜绝在拆迁征收土地上减少相关的争议,其基础的工作就是,让大家伙都一致签字认可更合乎民主的议定程序,但相关的立法机关能否这样考虑处理问题,那就是我们大家以后所期待的事情了。
民主议事规则,最终是社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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