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

为指导、规范我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有效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见书整体质量,省律协发展与规则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从工作程序、内容规范、形式规范等方面做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了详尽规定,供广大律师参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浙江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有效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见书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旨在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格式性规定天津市律师事务所;若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就律师在特定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已经发布规范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就特定法律事务的委托,指派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陈述和资料,经必要的调查和核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或其同意的第三方出具的明确指向具体法律问题的书面专业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无论文件名称中是否包括“法律意见”字样,或使用其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他名称的,如其内容符合前款实质内容的,均属于本指引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就诉讼、仲裁案件发表的答辩、辩护、代理等书面意见,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客观分析与审慎判断,使其出具的意见具有客观性、专业性、合法性。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内容和用途。对委托人的身份或法律地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存在疑问的,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对委托事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律师执业规范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办理书面授权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内容范围及披露对象等内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当就法律意见书涉及事项向委托人收集必要的资料和证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意见书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资料。调取的原件,应尽量留存原件的扫描件;作出的调查行为,应尽量固定证据。法律意见书依据的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资料,应当独立建档。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受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的基础性资料、受托事项的名称、办理受托事项的起止时间、重要节点、工作量统计等;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操作流程记录;

(三)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四)与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相关人员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五)内部讨论记录或专业建议、意见;

(六)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七)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说明等。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并署明形成日期。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或向政府部门报备的除外。

第八条 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必要时应对相关重要事实进行审慎性调查。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情况予以载明并在意见中相应限定条件。

第九条 律师应当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调查、调取公开资料、函证、访谈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工作,对因客观情况无法调查核实或因时间原因不便调查的,可以要求委托人对未经调查核实的重大事实或信息出具书面承诺。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情况予以载明并以该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作为法律分析和出具法律意见的前提条件。委托人的书面承诺需加盖委托人公章,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名并捺印。

第十条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作出的陈述、承诺不实、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或补充提供客观真实的资料;若委托人拒不提交真实资料或如实陈述而导致律师无法就此发表法律意见的,律师应当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并作出说明,或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表达无法发表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声明。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内核制度,对该类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实质性的内部核查,具体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事实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法律意见书中证明事实和结论的证据和理由是否适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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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是否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订所替代;

(四)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数据是否准确;

(五)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律文件等规定的格式要求;

(六)法律意见书中是否存在缺漏而导致结论性意见错误或存在瑕疵;

(七)经办律师对于重大法律问题的核查、分析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已经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相关核查和验证程序是否充分;

(八)工作底稿要求是否符合监管和自律规范要求;

(九)需要审查和关注的其他内容。

三、内容规范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调查核实相关资料和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最新的司法审判实践和指导意见动态等,对委托的法律问题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书面形式出具结论性法律意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与结论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列明。

第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必须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指向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应接受没有具体法律问题的委托事项或发表没有针对性法律问题的意见。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委托人就某一问题进行决策的参考意见,不能代替委托人的决策意见。上述提示,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 法律意见书通常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律意见书的标题和出具主体;

(二)委托情况及出具目的;

(三)律师的声明与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保密要求、前提与假设、限定条件、法律意见书的披露对象、目的及使用范围等);

(四)依据的基本法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事实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五)法律分析及论证意见;

(六)结论性意见;

(七)签署栏。

第十五条 若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需要阐述的法律问题作出总结性判断或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法律意见书所要阐明问题的影响程度及理由,就法律风险问题向委托人作出特别提示。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提示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因目前能获得的法律文件、相关资料因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等引起的风险;

(三)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四)因委托人的对方当事人出现违约等情形引发的风险;

(五)因涉及税务、审计、会计、技术等非律师业务范围的基本事实问题,律师难以对该等事实资料作出准确判断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六)因当事人提交资料不真实性引发的风险

(七)其他认为有必要提示的风险。

四、形式规范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应按照《通用规范汉字表》《标点符号用法》规范用语及标点符号,条理明晰,结论性法律意见应当明确,不应使用“基本属实”“基本符合”“原则上”等含糊措辞。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编制文号,载明正本份数,由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署明出具日期。

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书正式出具后,除非发生基本事实的重大变化,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或更正的,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说明理由。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及格式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第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委托材料、工作底稿以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应依照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经浙江省律师协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于2023年1月30日审议通过。

来源:浙江省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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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天证字 2017【012】号 中国.兰州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 75 号中科银座商业五层中天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730030 电话(Tel):0931-8440060 传真(Fax):0931-8440267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天证字 2017【012】号 致: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就兰州民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 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 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投资价值分析、询价结果分析及统计、询价簿记方法、报价及定价合理性 及其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前述该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验资 报告、询价与配售的相关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 关文件引述,但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 3、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发表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内部批准与授权 1、标的公司 (1)2016 年 6 月 21 日,杭州环北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16 年 10 月 10 日,杭州环北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杭州环北全体股东将以其直接合计持有的杭州环北 100%的股权认购兰州民百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交易对方 (1)2016 年 6月 21 日,红楼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拟以其持有的杭州环北 86.65%的股权 认购兰 州民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应股份。 (2)2016 年 10 月 10 日,红楼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接受兰州民百以发 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杭州环北 86.65%的股权。 3、上市公司 2016 年 6 月 21 日,兰州民百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议案》中天律师事务所;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 议案》中天律师事务所;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规定的议案》中天律师事务所;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天律师事务所;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 (7)《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9)《关于重组标的资产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13)《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10 月 10 日,兰州民百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 案的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5)《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6)《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7)《关于评估机极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 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8)《关于聘请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中介机构 的议案》; (9)《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 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1) 关于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 承诺的议案》; (13)《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兰州民百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 案的议案》;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规定的议案》;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7)《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议案》; (8)《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9)《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10)《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3)《关于评估机极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 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4)《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6) 关于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议案》; (17)《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 承诺的议案》;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7 年 04 月 07 日,公司收到《关于核准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楼 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2017]411 号), 本次交易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程序合法、 有效。 二、发行过程合规性 (一)认购文件的发出 2017 年 05 月 19 日,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 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共同向 134 名特定投资者发出了《兰州民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 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兰 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其 中包括:截至 2017 年 05 月 15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扣除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江证券及与上述机构及人 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 险机构投资者 7 家,其他机构 59 家,自然人 8 名。发送对象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实施细 则》的规定。 《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对象、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认 购保证金缴纳、认购价格);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 程序与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申购价格、数量;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 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数量和时间缴 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 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文件的接收 本次非公开发行接受申购文件时间为 2017 年 05 月 24 日上午 9:00 至 12:00。在此期 间,共有 5 家投资者以传真方式或现场送达方式将《申购报价单》发送至长江证券, 其中 2 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缴纳了保证金(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投资者报价区间为 7.22 元/股—7.90 元/股,申购量合计 104,100 万元。 (三)发行价格、数量和对象的确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和长江证券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 价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70 元。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数 确 定 为 53,059,766 股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2017]411 号)文关于“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56,587,288 股”的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 408,560,198.20 元(未扣除发行费用),符合《发行方案》中“本 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40.856.02 万元”的规定。本次发行数量和实 际筹资额均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具体如下表: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6,753,246 282,999,994.20 2 叶激艇 14,285,714 109,999,997.80 3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806 15,560,206.20 合计 53,059,766 408,560,198.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过程中,公司和长江证券向投资者 发出《认购邀请书》,向投资者收集《申购报价单》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 格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发行数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均 为境内投资者,且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缴款及验资 截至2017年06月01日,参与兰州民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配售对象在认购指定账户 (即账号为121907384510536的人民币账户)内缴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肆亿零捌佰 伍拾陆万零壹佰玖拾捌元贰角(¥408,560,198.20)。 2017年06月0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187号《验 证报告》,确认长江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 金。 2017年06月0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192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2017年06月02日,兰州民百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53,059,76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70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408,560,198.2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208,801.4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351,396.73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仟叁佰零伍万玖仟柒佰陆拾陆元 (¥53,059,766.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9,291,630.73元。各出资者均以 货币出资。截至2017年06月02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3,095,436.00元,累 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83,095,436.00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询价、申购、定价与配售、发出《缴款 通知书》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认购对象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共 3 名,均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关系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证券在 2017 年 05 月 19 日向邀请范围内的投资者发送《认 购邀请书》及附件,要求前来参与报价的认购对象在 2017 年 05 月 24 日 9:00-12:00 提交《认购邀请书》要求的相关申报文件。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不存在提交报价的认购对象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提交报价的认购对象以直接或 间接方式接受公司、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该 3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报价均 有效。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私募基金备案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以及认购对象提交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对象不属于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资产未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 均不存在发行私募产品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管理私募基金的情形,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对象,无需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认购对象合法、有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公司和长江证券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及《缴款通知书》、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 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等文 件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资格以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411 号核准文件及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认购对象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 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 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少雄经办律师:王栋 张天晶 年月日

    2023年 7月 15日
    26300
  • 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王磊-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王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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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 6月 12日
    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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