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何国铭)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剖析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剖析

何观舒(Kwanshu):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何国铭)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即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可以构成本罪。即明知他人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购买的主观心态。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非法购买的行为

所谓非法购买,是相对于依法领购来说,是指行为人从不具备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是由符合条件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发售。因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向其他不具备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的,都属于非法购买,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本罪论处。

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图案、色彩、内容、监制章等,使用复印、复制、印刷等方式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明知他人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其购买。

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对构成本罪作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了简单的规定,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实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当然地构成犯罪,还需满足一定条件。犯罪数额的大小,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的重要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并未达到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不构成本罪。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构成本罪。因此,二十五份或十万元是构成本罪的数额界限,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二)罪数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款规定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处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行为人购买的手段行为与虚开、出售的目的行为均单独成立犯罪从而形成牵连犯罪的情况下,应以目的行为的罪名定罪处罚。因为相对于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来说,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处罚更重,这也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原则的要求。因此,对于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行为,如果购买和虚开或者出售行为均成立犯罪,则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6年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一)针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自然人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自然人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其中罚金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针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其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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