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邓学平律师水平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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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事件中,邓学平律师向内蒙古食药监申请公开鸿茅药酒再注册等信息。这件事,你怎么看?

核心提示

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日前迎来重大逆转。

众多质疑声下,4月17日,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接过接力棒,通过邮政快递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鸿茅药酒注册为非处方药的依据和对该产品质量及广告的监督情况,以消除公众疑虑。4月18日上午,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电话通知邓学平律师,已经收到相关的申请。

其实,除了铺天盖地的广告以外,消费者对于鸿茅药酒知之甚少。邓学平律师此举能为我们揭开鸿茅药酒的神秘面纱吗?就此,新法制报、第一财经、财新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记者与他进行了对话。

律师就“鸿茅药酒”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正面发文质疑鸿茅药酒后,广东医生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警方跨省抓捕,上海律师程远被诉。面对这样的状况,邓学平选择此时强势介入,究竟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新法制报:什么原因促使你对内蒙古食药监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

邓学平:当前,有公众质疑鸿知蔽游茅药酒不符合甲类非处方药的条件,甚至有人建议取消其处方药资格。经检索也发现,鸿茅药酒因诸多的广告违法被各地处罚。鸿茅药酒的质量如何、功效如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但是目前这些质疑的声音都不能代替政府的权威认定,鸿茅药酒的质量和功效说到底需要政府部门权威发声。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权和知情权,消除社会疑虑,故向内蒙古食药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新法制报:前有医生吐槽被拘后有律师发文被诉,你此时强势介入,担心过个人安全吗?

邓学平:谈不上强势介入。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于法有据,描述的内容实事求是。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行使正当的法律权利。我对国家的法治环境有信心,不担心个人安危问题。

新法制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什么?在你看来,这些内容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邓学平:内容包括两部分:1.许可及核准鸿茅药酒再注册为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据;2.对鸿茅药酒药品质量及广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这些内容都是目前社会最为关切的,也是亟需政府部门出来澄清的。在政府部门给出权威说法之前,我个人不会轻易预设立场。

新法制报:你申请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什么?

邓学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以及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我的申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财经:为何是向内蒙古食药监局而非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邓学平:鸿茅药酒是非处方药,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部门审批,于2002年完成国药变更,其并敏后每五年需要申请再注册。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再注册申请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搭销提出,尤其审查予以再注册。由此可见,我向内蒙古食药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财经:鸿茅药酒申请再注册为甲类非处方药,需要哪些必备的前置条件呢?

邓学平:根据2007年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鸿茅药酒申请再注册时,应当自行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向药品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药品主管部门应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财经:为何会要求药监部门公开对鸿茅药酒药品质量及广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邓学平:《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都规定,药监部门应当对经其批准上市的药品质量和经其批准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检查。目前,鸿茅药酒因违法广告已被多次处罚,至今查不到任何临床试验数据,因此公众对内蒙古药监部门是否尽到了法定监管责任持有较大疑虑。

财新网:内蒙古食药监局审批了这些广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邓学平:这里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情况,如果鸿茅药酒发布的广告内容得到了内蒙古食药监局的审批和许可,那么内蒙古食药监局批准违法的药品广告,当然属于行政违法。第二种情况,如果鸿茅药酒实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内蒙古食药监局批准许可的不一致,内蒙古食药监局主要应负监管和查处不力的责任。

财新网:省级食药监局的药品广告审查权力该如何约束呢?

邓学平:我国的《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对此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药品广告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还应当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如果省级食药监部门违法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可由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原)国家食药监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如果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还可以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并处置。

财新网:你认为内蒙古药监局是否存在渎职的嫌疑?

邓学平:内蒙食药监局是否存在渎职的嫌疑,需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才能做出认定。不过根据现有情况,公众有理由认为内蒙食药监局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滥作为的嫌疑。比如一边是两千多次的行政处罚,另一边是不断增长的广告批文。药品上市二十多年了,至今没有任何临床数据和不良反应等,都是不正常的。

鸿茅药酒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医生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律师认为“鸿茅药酒广告史劣迹斑斑”,甚至公益人士雷闯还质疑鸿茅药酒中豹骨来源合法性,舆论场下,鸿茅药酒的神秘面纱被渐渐撕下。

新法制报:医生被抓律师被诉,企业的理由都是损害商品声誉,你觉得成立么?

邓学平: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我认为认定谭医生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理由不够充分。公安机关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谭医生捏造了虚伪事实以及谭医生的网帖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而检察机关的通报也显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责成凉城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已经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的最新判断与我一开始对这个案件的判断是一致的。我相信,这个案件后续会得到妥适处理。至于律师写文章被起诉案,与谭医生被抓捕案有较大的区别。谭医生案是刑事案件,而律师案是民事侵权案件。后者法律制裁的强度较小,对证据和事实的要求较低。如果鸿茅国药认为自己被侵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依法居中裁判。律师被诉案的具体案情,我不太了解,不方便评价。

新法制报:你对鸿茅药酒有了解么?是否认同被拘医生的观点?

邓学平:我个人在电视上看过鸿茅药酒的广告,但现实中没有接触过。也是因为这次的事件,使我对鸿茅药酒有了一些更深的了解。目前能确认的是,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不过一家药企每年投入巨资投放广告,却吝于做临床或毒理试验,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澎湃新闻:目前检方二次退侦谭医生案,你预判此案走向如何?

邓学平: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最多可以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这次是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了。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案件又会重新回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如果达不到检察院的要求,可以自行撤案。如果公安认为证据充分,可以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检察院将不能再退回,必须做出处理决定。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新法制报:对于被诉律师“鸿茅药酒广告史劣迹斑斑”说法,你怎么看?

邓学平:目前有证据证明,鸿茅药酒因为广告违法被多次行政处罚。我认为被诉律师的这一说法没有捏造虚伪事实,应当属于正常的言论范畴。

新法制报:对于企业所在地警方跨省抓捕“鸿茅药酒”的质疑者,你有什么看法?

邓学平:根据目前披露的资料和信息,我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可能涉嫌违法滥权。鸿茅国药是当地纳税大户,但有关单位不应对其给予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因为一篇网文就遭致跨省追捕甚至面临刑事追究,有关部门未免太过小题大做了。这样的做法压缩了公众的表达空间,导致公众缺乏安全感,与中央反复强调的依法治国是不相符合的。

财新网:鸿茅药酒10年间已知的已经受到2630次行政处罚,主要是工商部门作出的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宣传,为什么不能遏制违法行为一再发生?

邓学平: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相对于鸿茅药酒的巨额收益,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过小,违法成本过低,不能产生有效震慑。第二,普遍执法不到位。同样的广告,在A地可能被处罚,但在B地可能安然无恙。由于广告具有渗透性,可以超越行政管辖区域发挥影响力,很多违法并未及时查处,留下了违法广告蔓延、生存的空间。第三,目前的处罚多数有工商行政部门做出,食药监部门处罚较少。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省级药监部门有权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责令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但是鸿茅药酒的广告批文未被撤销,广告资质始终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及效果

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持续发酵,不仅舆论质疑纷至沓来,而且邓学平、雷闯等专业人士也拿出了实际行动,督促鸿茅药酒公开有关信息,消除公众疑虑。

新法制报:你怎么看待舆论都聚焦在鸿茅药酒上的现象?

邓学平:鸿茅国药是这起事件的发动者。现实环境下,舆论聚焦在鸿茅药酒身上相对比较安全。但千万不要忘了,舆论聚焦的背后同样包含了对有关部门执法不当的担忧和焦虑。后者才是问题的关键。

新法制报:信息公开申请的举动,对于医生被拘案和社会而言,你认为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邓学平:法治社会,不但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也要依法维权。我申请信息公开,是因为谭医生被拘案引起,但与这两个案件的后续走向应该没有直接关系。我的信息公开,主要是为了想让政府以权威的声音回应社会关切的事项。

新法制报:就你本人而言,你希望信息公开申请最终能达到什么样效果?

邓学平:我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完整、准确的将我申请的事项告知于我。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和公众通过良性互动,把我国的药品监管工作做的更好。

新法制报:若在15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满意回复,你下一步怎么做?

邓学平:先不做这样的假设。我说过,我对我国的法治环境充满信心。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部门是可以延期的,并非必须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新法制报:有人认为你这次申请信息公开是种“行为艺术”,是为了炒作自己,你怎么回应?

邓学平:现在的社会很开放,思想很多元,各种声音都会有。但我们要坚持自己的判断,做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事。

如何吃得放心?

近年来,伴随着国人消费维权意识的提升,很多药、酒和保健品的广告都遭受了诸多质疑。如何才能吃得放心,已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问题。

财新网:药品宣传应该是一个什么尺度?

邓学平:药品广告不仅要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特殊规定。比如“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以及药品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夸大宣传。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表述。“有效治疗…”的表述已经涉嫌违法。

财新网:对于违法的药品广告,谁是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人?

邓学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人。发布药品广告以及广告的内容都必须预先取得药监部门许可。药监部门可以进行药品广告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移送工商部门进行处罚。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会组建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将会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也即,今后药品广告的管理将由两家单位变为一家单位。

新法制报:对于很多药、酒和保健品的广告,人们总是带有质疑之声,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邓学平:公众质疑的背后,是因为这些广告的监管不到位,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现象非常普遍。其实,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已经很明确,很健全,关键是执法层面有时没能跟上。任由虚假的广告泛滥,对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干扰,同时也会损害公众的健康财产权利,当前需要来一场大规模的集中整治。与此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长效机制。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吃得安全、喝得安全,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在哪?

邓学平:防堵结合。防的层面,进一步推进行业发展水平,利用市场的办法、竞争的办法去淘汰不合格的商家。堵的方面,进一步加大法律打击制裁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对于严重的违法者实施市场终身禁入。吃得安全,喝的安全,除了政府,应当积极发挥民间力量的监督作用。比如提高举报奖励、支持消费维权领域的公益诉讼等等。

新法制报:有一种声音认为,假药的猖獗源于当下我国药品批准许可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你怎么看?

邓学平: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国药品许可和监管制度相对比较宽松。特别是很多药品,临床试验数据缺乏,不良反应和禁忌不明确,都能公然上市流通,对于保护公众健康而言都可能存有隐患。当然这有历史的原因,但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确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我个人建议对进口的优质药品应当一律零关税,这既能改善国内市场药品质量,又能促使国内药企加大研发和试验力度。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不止是生意或贸易。

新法制报:我们注意到,但凡畅销的药、酒和保健品,总是伴随着铺天盖地的名人代言,你认为名人对于所代言的产品负有什么责任?

邓学平:名人代言有利于吸引眼球,提升广告的传播力度。有的名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形象,帮助建立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但如果名人完全利益导向,不负责任的为不合格产品代言,对消费者的坑害也会特别大。根据《广告法》,名人代言的产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我个人希望,能有更多的诉讼案例,将代言人列为被告,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净化我们国家的名人代言环境。

新法制报:假使这次申请最后还是被拒绝,你觉得此事的意义、价值彰显了吗?

邓学平:我不做假设性回答。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热爱这个国家,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个国家会有光明的未来。

邓学平律师,邓学平律师水平怎么样

曹园曹波二审有结果吗

2020年11月9日邓学平律师,牡丹江重点旅游项目曹园的老板曹波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判处有期袜陵徒刑四年,以虚假诉讼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百七十万元。

曹波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2021年10月19日到10月21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邓学平律师了该案。有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著名刑辩律师上海邓学平律师和北京王少光律师出庭为曹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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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至21日,曹波案二审在此开庭审理。刘虎 摄

笔者日前从曹波亲属处获悉,该案将不日宣判,其中争议最大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87斤熊掌案将被维持原判,合议庭正在校对判决书。

曹波的亲属告诉笔者,两个辩护人对该所谓的387斤熊掌案均做了无罪辩护,因为完全没有指控犯罪的证据。但如果改判无罪,另案处理的杨喜志、王国华也要判决无罪,他们二人被追究这个罪被关了两年,牡丹江司法机关就要承担错案的责任,这可能是法院不敢依法判决无罪的原因。

有旁听人员告诉笔者,辩护人在向法庭提出:该387斤熊纳好镇掌案来源于警方在查抄曹园时从会计柴有秀物品中查获的五张单据,该五份书证记载了曹园在2009年12月2日以239,940元购买了387斤熊掌。“其实这些是买的人参和松茸不是熊掌,杨喜志和王国华在开庭时当庭进行了证明。”

旁听人员告诉笔者,二审合议庭耐心听取了王少光律师长达一个半小时对五份书证的质证意见,而当王少光律师指该五份书证是曹园会计柴有秀为侵吞39,940元为伪洞粗造的时,审判长当即问王少光律师“你有柴有秀侵吞39,940元和伪造五份书证的证据么?”王少光律师回答:“我没有直接证据,但我刚才对五份书证的质证意见已经很清楚了。”

旁听人员告诉笔者,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三位出庭的检察官对王少光律师的五份书证质证意见答辩时承认,这五份书证的关联性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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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波及其企业曾给汶川大地震捐款捐物1200多万元,给沙兰镇洪灾捐款100万元。受访者提供

“江苏13岁女孩查出怀孕”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 医院

3月23日,“13岁女孩彩超检查怀孕”一事在网络上传播。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因涉嫌强奸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极目新闻报道,多张网传图片显示,一位13岁女性的彩超报告:早孕宫内妊娠,胚胎存活,双侧卵巢未见明显占位,盆腔积液。该彩超报告单为如皋博爱医院3月22日出具。3月23日,如皋博爱医院医护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因涉及患者隐私,此事不便透露。对于“是否对此事报警处理”这个问题,对方听后挂断了电话。

警方通报

3月23日下午,江苏南通如皋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则“如皋一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13岁女孩怀孕野正”的图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经公安机关查明: 2022年3月3日,警方接到报警后,经审查后于3月4日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磊(男,系未成年人)涉嫌强奸于当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律师向红星新闻分析了此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红星看法:男方与13岁女孩发生关系,并致使其怀孕,是否构成强奸罪?

邓学平律师: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男方是否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警方通报男方是一个未成年人,根据邓学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即便是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奸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警方已以强奸罪将该名涉事的男子强制刑事强制措施,大概率推测男子已年满14周岁。如果案件中男方未满14周岁实施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追究男方刑事责任,家长应该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应进行收容教育。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方不知道女方不满14周岁,男方不构成强奸罪的。也就是说,男方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邓学平律师他在当时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在此前提下,即便女方是自愿举铅的,那么男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犯罪。

红星看法:医院在体检中发现未满14周岁的女孩怀孕,是否有上报义务?

邓学平律师: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已经遭受了或者可颂答悔能已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处于人身危险情形的时候,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红星看法:警方提醒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普通网民应该怎么做?

邓学平律师:即便此案将来进入法律程序开庭审理,网民在发布此信息时,应该保护两个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要公布他们的照片、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也是每个网民在发布相关消息的时候,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

张扣扣案那个法官

张扣扣案主审法官是曹建国。

曹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生者州铅,陕西蒲城人,研究生学历首好,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

曾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2022年8月,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陕西省高迹桐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曹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北大教授回应116字微博被指有12处语病,此事为何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在微博有920万网友的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导张颐武,因在本人微博上公布的一段文字引起关心。网友李胡“邓学平律师”强调,此条微博116个字里竟发生12处病句。对于此事,张颐武两次做出回应称,这仅仅随手写的评价,或是没有什么大问题,没有什么非常值得说的,之后多写点微博,令人还有机会全力指导一下。

5月2日中午,邓学平律师告知远眺电视记者,他并不认识张颐武教授,待人处事,“语言表达能力是有基本上标准的,如果我是老师,那样一篇小短文,大概率是不容易及格的。”邓学平律师与此同时表明,张颐武教授是中国着名高等院校的中文系教授,在某种意义意味着着中国语言表达文化产业的店面,发生这类低等不正确实在是不大好。

4月30日,有着920万网友的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导张颐武公布的一条微博遭受网友关心。5月1日,一名微博名叫“邓学平律师”的腊扰指网友公布了一张对这一段文案的批阅照片,图上用记号笔对张颐武的以上微博文本开展了12处改动。邓学平律师在公布这张图片时配字称:“作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和博士生导师,那样的文本写作能力,只有表明平常在专业领域的工作投入还不够多。”

此条微博传出后,引起网友强烈反响,有网友评价说:“问题的确许多,仿佛跟我类似水准。”也是有网友评价称:“很多人发微博基本上如何想怎么写,写好就产生了,非常少细心改动。”5月1日夜里,张颐武自己对于此事开展了回应称,一个字也无需改,这种是随手写的评价,没有什么非常值得说的。

迅速,张颐武又推送了一条微博回应:“劳心费劲,艰辛得很,一点划划,真的是努力无比,冲着一段微博真的是勤奋。遗憾也或是没有什么大问题。我认为更得多写点微博,令人还有机会全力指导一下。”

张颐武回应后,也是造成网友普遍探讨。有网友斥责张颐武不可以虚心听取他人的指责;也是有网友觉得不过是一条微博罢了,没必要过度解读。

5月2日中午,远眺电视记者联络到了先发批阅照片的邓学平律师,“我并不了解张教授,平常也不太关心他的观点。我待人处事,对文不对人会,病句也并不是我强调来的,仅仅见到他人发的,感觉较为有意思,就发至了自个的微博上。”

邓学平律师表明,写作风格可以因人有所不同的,可以俏皮幽默,还可以客观认真细致,可以偏口语体,还可以偏书面形式化。可是,创作有基本上标准,例如:不可以是语病,不可以有错字,不可以有标点不正确等。张颐武教授的问题显著归属于创作不标准的轮配问题,“张颐武教授这篇微博假如做为工作呈交到老师,大概率是不容易及格的。”

邓学平律师告知远眺电视记者,他允许不可以依照期刊论文或法律文件的规范,去规定和思考微博上的表述,微博表达可以更随便,可是张颐武教授那篇微博,仅有数百字,却有十余处不正确,的确超过了平常人的接收范畴。“没人会在发微博时故意写语病,故意写错字,故意用错标点。就其本质,很有可能或是平时创作习惯性和写作能力的问题。”邓学平律师觉得,微博表述具备一定的共享性,不充分是本人私事。张颐武做为实名验证的微博大V,是中国最著名的名牌大学的中文系教授,一定水平上是汉语的店面,对汉语创作和汉语散播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缺憾的是,他的那篇微博内容及其他之后的几篇回应,都令人觉得心寒。”

关于邓学平律师和邓学平律师水平怎么样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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