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律师律师,律师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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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和律师有什么区别?

(1)律师

一般律师主要工作是与诉讼无关的,包括监督财产的授与、管理遗产、草拟遗嘱、处理有关雇佣及婚姻及公司注册的法律问题,又须为聆讯做准备工作,例如接见证人及签发令状。当事人可直接与律师接洽。

律师的工作大致可分四类及律师律师

a) 诉讼

在裁判署或区域法院等初级法院,律师可代表当事人出庭。在高等法院,除非聆讯在内庭进行,否则律师必须委托大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而及律师律师他本人则负责处理有关诉讼的准备工作,例如整理证据、会晤证人、草拟答辩和进行初步诉讼等。

b) 办理转让证书

当一所房屋或其他物业买卖按揭时,须键蠢办理手续,将业权转让。有关文件便是在律师楼拟就及签名盖章,使业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c) 谘询

律师大部份时间用於向当事人提供口头或书面上的法律指导。无论大小事务均可成为谘询的问题。当事人藉此知悉稿告陪各类事情在法律上的立场。

d) 一般事务

包括成立公司、商标注册、草拟遗嘱、处理遗产托管和继承、离婚及赡养费、执行贷款合约、股票交易、公司转让、合营、商品买卖等。

(2)大律师

大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代表当事人出庭抗辩。他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依归,绝不能考虑个人的利益或对其他人的後果。大律师亦在复杂的证供或法律观点上为律师提供意见。 大律师常被视为「法律顾问」,而其专业则统称为友则「大状」。他的工作包括下列各项﹕

a) 谘询

一经律师委托,大律师随即对一件民事或刑事案的法律立场提供意见。在提供意见时,大律师会指导当事人应否进行诉讼,同时会列出其他可行办法,运用他在法律程序及补偿方面的知识,分析案中的事实,衡量不同法律行动可能取得的利益,然後向当事人提供意见。

b) 办案的准备

在民事诉讼中,大律师必须在审讯前,精确地掌握一切与诉讼有关的要点,及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上列出这些要点,又要指示律师,准备诉讼时须呈堂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大律师要花大部份时间,事先预备须发问的问题,盤问证人的策略,以及应该强调某些重要事实或法律重点。

c) 出庭

出庭时,大律师的任务是代表当事人陈词,用质询及盤问的方法,找出案中的事实,同时分析证据,衡量互相抵触的证据的轻重,然後作出最後陈词。而代表当事人出庭申请保释、减刑及处理其他中间的诉讼程序也是大律师的工作范围之一。

如何识别真假律师及律师虚假承诺

识别真假律师应没厅键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定要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在其及律师律师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第二,要查看律师及律师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枯巧书是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律师执业证每年要由省司法厅年审注册,并加盖当年注册章,没有加盖当年省司法厅统一注册章的,则不能办理律师业务。第三.核对律师执亚征书王载瑚的执业机构与为其开具办案手续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即为真律师;如不一致,则是律师违规办案行为。第四.请律师时与律师事务所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代理费交到律师事务所而不是交给律师个人。:律师的下列承诺为虚假承诺:一是未经:司法机关审理即包揽胜诉的承诺;二是自称: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保证案件胜诉的承:诺;三是称本律师事务所的‘名气”或本律:师的‘名望”足以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承诺;:四是称只要有‘括伏毁动经费”即可打赢官司的:承诺;五是不如实告诉当事人……(本文共计1页) 如何获取本文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种类分别有哪些?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第一条 为及律师律师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及律师律师的监督和处罚及律师律师,保障律师行业及律师律师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拆埋返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液派及律师律师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旅饥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过程中,发现有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及律师律师,律师律师协会

大律师和律师的区别

大律师被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律师被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在诉讼中,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

虽然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但两者实际地位并无差别,主要是执业范围。

(1)学历上的差别。按照《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即”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过去工作经历上的差别。由于历史伍亏的原因,我国目前的执业律师队伍中,从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律师界工作的人并不算很多,有相当数量的律师过去都曾经从事过其他行业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在处理一些与过去所从事的行业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可能比别的律师更有优势。因此,了解一位律师过去的从业经历及工作成绩,也是很必要的。

(3)专职与兼职野坦的差别。执业律师有专职与兼职之分,所谓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专职律师更值得信赖,然而情况未必全然如此。

按照腔脊神司法部1996年11月颁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普遍有着比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而且他们的本职工作也要求他们花更多的时间用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上,如前所述,这对一位优秀的律师来说,

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司法部发布的法规。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律师和或皮虚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有《衫燃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握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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