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一般不能更改。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可以更改。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更改情形如下:
(一)办理离婚登记后:
1.一方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的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有的分割协议,但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胁迫、欺诈他人行为的情况时,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2.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重新分配。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一)办理离婚登记前:
1.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
2.双方协议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新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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