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杭州富阳律师事务所早上一般几点上班
- 2、强奸罪案例请律师一般要多少钱
- 3、求助:富阳的公务员待遇怎么样
- 4、请问法律援助中心是不是为无法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的人提供免费帮助?如果是如何联系杭州市的法律援助中心
- 5、王慕曾的家人后来如何
- 6、毛志杰是谁??????
杭州富阳律师事务所早上一般几点上班
8点。杭州富阳律师事务所在2022年2月14日发布公告:本所规定,员工早上是8点必须上班到岗工作。因此有需求的人们一般都是8点之后才会上门。
强奸罪案例请律师一般要多少钱
每个律师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一、律师会见:2000~3000元/次,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萧山区、富阳区。其他地区收费具体协商。
二、刑事辩护收费标准:
1、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50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6000-10000元/件
一审、二审审判阶段:8000-25000元/件
2、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
附强奸罪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求助:富阳的公务员待遇怎么样
(史上最全)法院:好单位富阳律师,待遇好,工作较累
检察院:一般化,待遇尚可,职权不大
司法局:好单位,职权尚可,管着律师和监狱(目前监狱工资堪比四大) 何为四大富阳律师?富阳律师??
公安局:好单位,强权部门。也分技术岗位和综合管理。
政府委办局:
市府办:强势部门,一旦作了领导的秘书就等着up吧,由于工作大多是综合协调性质,很锻炼人的组织能力,但是工作也比较辛苦,加班多,会议多,需要定力。
房管局:实惠部门,工作也不累。
科技局:现在一般了,管着一些经费,待遇一般。工作不累。
财政局:这样的部门就不说了……以后改革方向应该是公共财政阳光透明,但是“以后”待到何时?
审计局:职权越来越大,政策性强,锻炼人,待遇好,好单位富阳律师!
质监局:将来成为事业单位的可能性很大,待遇不错,省管部门,工作专业性强,职能越来越重要(想到苏丹红了)
人事局:职权越来越小,和组织部职能交叉太多。但是待遇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就现在的职权也比许多政府部门强很多。(透露一点,面试的时候……它只是个执行部门)
发改委:地市级以下的发改委一般,属于执行部门,和省以上不可比,但是经济管理部门的实权毕竟较大,还是很不错的,锻炼人,待遇尚可,工作比较忙,对于国家政策会比较熟悉和掌握
档案局:如果你的专业很对口,去作一个专业人士吧。待遇一般。
招商局:有些是事业局,有些是行政局,现在职能较多,工作比较忙,待遇好,但未来的身份难说,政府从专注经济管理转向专注社会管理之后,作为事业局或许还行吧。
信访办:有耐心有爱心有恒心的同志可以去,了解人间万象百态,为民解忧(尽管大部分的忧你一点也解决不了),工作比较辛苦,待遇尚可。(某些地方信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安全办:职权在增大,还是不错的地方,但是不要“伸手”
文化局:比较轻闲,管个文化馆、博物馆,待遇一般。
食品药监局:职权越来越大,能去就去吧。管吃管喝管药品
物价局:还可以,待遇较好,工作不累。
信息产业局:职权越来越小,
城管办:职权大啊,人民不喜欢,工作比较“辛苦”,待遇也好。
畜牧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管牲口的
知识产权局:中国的知识产权局还在努力!现在还不怎么行。待遇一般。
林业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专业对口就去吧。
体育局:一般,有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项目的还可以
粮食局:都没有职权了,可能也不怎么招人了。
劳动保障局:正在冉冉上升的部门,待遇好,常和普通百姓打交道
民宗局:不管民,不管宗的,统战部的地盘。民宗局的局长是统战部的副部长。待遇较差。
卫生局:好单位,专业性强,锻炼人,管医院,厉害啊!
采购中心:越来越好的地方。虽然政府的开支没有降下来,但部门是保留下来了的。
环保局:越来越好的地方。职权渐大,待遇可以,工作不累。
地震局:与人无争的单位之一,专业对口的去吧,省管部门。
公积金中心:一般的地方,根本没有成立的必要,待遇还可以,
人口与计生委:职能在转变中,还是很不错的单位,待遇也好,但工作人民不怎么喜欢。
民政局:职权越来越大,不久的将来将成为核心部门,大家去吧,为人民做好事的地方。待遇也是很好的哟。管社团、基层民主建设、退伍军人安置、殡葬、救灾救济……,权力大啊。 (富阳律师我一考友考了当地第一,就选的这个部门)
扶贫办:一般,杂事不少,管理着一些资金,有一定权力。
国资委:权力在逐渐增大,待遇好,当地没有什么大型国企就难说了。
教育局:好单位啊,管学校的还说什么呢?待遇好,工作也不累。
国土资源局:又一个好单位,而且是越来越好,去吧,只要你能!
建设局:还是一个好单位,职能大啊,待遇好,工作也不累。
气象局:与人无争的单位之一,待遇尚可,省管部门。
交通局:好单位,费改税后也是好单位
水利局:比较好的单位,管饮用水和水利的,专业性强。
农业局:农民的事情……不过还是很有干头的单位哟,待遇一般。
外经贸局:没有什么外贸的话就算了,如果有还是不错的,比如沿海地区
经贸局:不错的单位,有一些审批权
行政服务中心:新生事物之一,管得杂而乱,
工商局:也是个好地方,基层所的工作以收费为主
国税局:好地方,不说了。
电业局:好单位之一,不过貌似外人很难进,
广电局:不错地方,管有线电视和电视台呢!
旅游局:一般般,其实没有什么必要成立。有旅游资源的地区还有点事做
市委委办局:
市委办公室:绝对的权力部门,尤其是党委权力强大的地方,工作累,待遇一般(除非给重
请问法律援助中心是不是为无法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的人提供免费帮助?如果是如何联系杭州市的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和申请资格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64713148 新安江镇新安东路21号
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 64220148 桐庐镇迎春南路
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 86975148 庆春东路1号
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 88802312 拱宸桥台州路1号
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87968548 浙大路9号
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28932381 文晖路1号
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87824852 惠民路26号
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87702166 江滨区中兴路区政府三楼
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64824104 千岛湖镇高志弄3号
富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63311850 富阳镇春秋北路27号
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63737441 锦城街道平山路418号
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82636661 城厢镇直石板弄16号
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86228334 临平镇南苑商贸城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12348 岳王路3—4至3—5号(市总工会东门)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
2、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诉讼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需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经济困难的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8、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离婚诉讼;
10、继承诉讼;
11、办理(2)(3)(4)(5)(7)项的公证事项。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及一般经济困难对象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上述法律援助范围的限制。
王慕曾的家人后来如何
王慕曾富阳律师的家人在王慕曾处决后就未有音讯富阳律师了。
王慕曾早年属军统人员富阳律师,在1949年旧政权大厦将倾之际谋得典狱长一职富阳律师,可谓自动坐上火山口。
不久地下党找到王慕曾,想要营救政治犯,王慕曾为留后路极力配合,终究使50人毫发不损获救。
监狱和平移交解放军。营救过程中地下党曾承诺,保证王慕曾的身家安全。解放之后,王慕曾被留用为公设辩护人(律师)。但在1951年的镇反中,王被逮捕,当年7月被处死刑。
典狱长王慕曾
1949年初,当时的敌对力量要对革命人士加紧镇压和屠杀,关押在提篮桥监狱里的几十名革命同志也危在旦夕。履新上任的代理典狱长是王慕曾,中共党组织通过多方渠道展开对王慕曾的策反。
后来王慕曾以交通工具缺乏、经费困难为借口,拖延执行淞沪警备司令部原定要把在押革命人士移押舟山群岛的计划,并对革命人士在狱中的生活、伙食、活动范围等方面从优对待,以保护这些人的安全。
毛志杰是谁??????
qia 【审判名称】:毛志杰、潘森君抢劫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金中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文书类型】:其它
【裁判时间】:二○○三年六月五日
【受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金中刑二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益全,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农民,家住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村。系被害人龚华平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爱琴,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农民,家住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村。系被害人龚华平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堂堂,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农民,家住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村。系被害人龚华平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诗奇、龚诗闻,女,2002年6月5日出生,婴儿,家住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村。系被害人龚华平之女。
法定代理人丁堂堂,系龚诗奇、龚诗闻之母。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邱棘,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志杰,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算山村三组。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18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2年10月2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童修江,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森君,又名潘森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桐庐县石阜镇小潘村四组。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4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2年10月4日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关校,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金市检刑诉字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增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益全、陈爱琴、丁堂堂及其诉讼代理人邱棘,被告人毛志杰及其辩护人童修江,被告人潘森君及其辩护人杨关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9至10月间,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在本省温岭、义乌、嘉兴等地抢劫作案四起,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并致一人死亡。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未到庭被害人袁法宝的陈述和证人吴华军、楼小兵、陈祖高、陈绍有等十余人的证言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DNA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在严惩二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962元。
被告人毛志杰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并非其先动手,其用刀所刺的也并非被害人的要害部位。
其辩护人童修江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杰参与第一、三起抢劫,除二被告人供述外无其余证据证实,故该二起指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抢劫犯罪罪名不能成立。第二起抢劫行为,从犯意的提起、被害人所遭致命伤的部位均系本案第二被告人潘森君所为,且劫得手机等行为也系潘所实施;被告人毛志杰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合议庭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潘森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杨关校对本案定性及指控被告人潘森军累犯无异议。但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森君参与第一、三起抢劫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本案虽未区分主从犯,但从二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地位、作用来看,被告人潘森君相对较小;被告人潘森君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富阳实施抢劫被当场抓获后,即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其到案后,还揭发在逃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有酌定从轻情节,其为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可能去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森君、毛志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六监区服刑时相识。2001年4、5月间,二人先后刑满释放,在家无业。2002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潘森君从桐庐至宁波被告人毛志杰处玩耍。二、三天后,二人又至温岭欲寻找曾在同监服刑人员郑某某未成。因无处可去,遂密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刀具二把。当晚8、9时许,二被告人在市区以租车为名拦乘上一辆出租车至路桥郊区时,由坐在后座的被告人毛志杰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司机的颈部实施威胁,坐在副座的被告人潘森君也持刀逼住司机并进行搜身。二被告人共计劫得人民币6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只。后二人将手机以300余元的价格卖至宁波新碶镇一经营手机业务的店内。赃款共同挥霍。
2002年9月10日,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经事先预谋,携带两把刀具从宁波窜至义乌市区,伺机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在义乌市江东办事处青岩刘村附近,以租车为名,拦乘上由被害人龚华平驾驶的浙G·M0873号出租车至义乌市篁园路国大宾馆对面、由南往北离篁园路约100米处的一条小路上时,由坐在副座的被告人毛志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抵住司机龚华平的胸口,让其停车并拿出钱财。龚华平反抗并欲逃离,被告人毛志杰遂持刀朝被害人龚华平身上乱刺,坐在后座的被告人潘森君见状即下车顶住驾驶室门,随后其也打开车门,用刀扎向被害人龚华平的背部等处。二被告人致被害人龚华平死亡后。被告人潘森君从被害人龚华平处劫得人民币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94元的诺基亚8210型手机一只。所劫手机由被告人毛志杰逃回宁波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华平系被他人用刺器刺戳左、右胸部、左背部致心、肺、主动脉破裂死亡。
200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从宁波窜至嘉兴,后在市区地摊上购置作案工具匕首两把。次日晚10时许,二被告人窜至市区火车站附近一公园里,见有一男一女正坐在草地上,即上前对其持刀威胁后劫得人民币50元和摩托罗拉手机一只。后二人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手机销赃至宁波市区一手机经销店内。
2002年10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经事先预谋,窜至杭州市之江轮渡码头附近,以租车为名乘上被害人袁法宝驾驶的浙A41223号小货车,当车行至富阳市富春街道城东市场附近时,被告人潘森君手持水果刀,从后面顶住袁法宝,另一只手箍住其颈部,被告人毛志杰遂对其搜身,后从袁法宝处劫得人民币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680元的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一只。被告人潘森君在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当场抓获。被告人毛志杰逃离现场后于同月26日在温岭被富阳公安局刑大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森军亲属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华军、楼小兵证言证实,2002年9月11日凌晨1时50分许,其二人在义乌市辖区内巡夜至篁园路离国大宾馆有100米左右远的路边,发现浙G·M0873号出租车驾驶员被害遂报案的事实。2、证人陈祖高证言证实,2002年9月11日晚10时许,其在义乌市区江东客运停车场见过其表弟龚华平。凌晨2时许,其打龚华平的诺基亚8210型手机约表弟吃夜霄时,手机通了,但已进入呼叫服务。不久,其得知表弟被害即赶往现场,经辨认尸体,确系龚华平的事实。3、证人陈绍有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其在义乌市区江东客运站曾碰到过龚华平开着出租车在接乘客。二人闲聊中得知龚华平已做了270元左右的营业额。2时30分许,当其听说龚华平出事时,随即就打龚的手机,但已关机。4、证人吴似军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其曾碰到浙G·M0873号出租车,当时是谁在开车,其未看清楚,但车主是付建明。5、证人付建明证言证实,牌照为浙G·M0873号的出租车系其从他人处租得。2002年9月10日,其雇龚华平帮其开夜班车。当日下午5时50分许,在义乌市区南方联门口其将车交给龚华平。次日凌晨2点半,有人打其手机告知车出事了,其便赶往现场,得知龚华平被害。6、证人丁堂堂证言证实,其丈夫龚华平一直帮人开出租车。2002年4月因其怀孕要生孩子,龚便一直在家休息照顾其。9月9日晚8、9点,有一个出租车老板打电话让其丈夫替他开车,10日下午5时许,其丈夫晚饭后随身带了一袋换洗衣服及手机等物去开出租车等事实。7、证人陈兴华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1时26分,其曾收到外甥龚华平手机打来的电话,接起来是杂音。打回去三次,都没通上话。5点20分,其又打华平手机,仍然关机。10分钟后,得知华平出事了。8、证人楼西善、王洪惠证言证实,2002年9月10日晚,曾有一高一矮二人分别乘坐过其二人驾驶的出租车。后因行迹可疑被楼西善拒载及在出城登记后又以东西忘在宾馆为由让王洪惠开车返回义乌市区的事实。9、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龚华平系被他人用刺器刺戳左、右胸部、左背部致心、肺、主动脉破裂死亡。10、义乌市公安局义公痕检(2002)138号手印鉴定书及图片证明:2002年9月11日凌晨义乌市江东街道办事处篁园路国大宾馆对面街道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血迹指纹为毛志杰右手拇指所留。11、浙江省公安厅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明:浙GM0873出租车付驾驶室车门上血迹由潘森君所留;挡风玻璃上血迹及出租车右侧前轮叶子板上血迹由死者龚华平所留;12、义乌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出租车停放位置、被害人尸体呈现状况及血迹、塑料袋等分布情况。该现场图及照片经庭审出示,由二被告人辨认后确认系其抢劫现场。13、义乌市公安局现场辩认笔录以证实,200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毛志杰带领该局刑大指认作案现场的事实。14、书证购物发票及义乌市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以证实,龚华平被劫的诺基亚8210型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094元。15、被害人袁法宝陈述,2003年10月3日晚,有二人在杭州之江码头附近乘上其驾驶的小货车至富阳。当车行至富阳城东市场附近时,二乘车人持刀对其实施暴力威胁后,从其处劫得人民币200余元及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只的事实。16、证人吴家明、沈建国、喻泉松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潘森君在对被害人袁法宝实施抢劫后被其三人当场抓获的经过。17、富阳市价格事务所价格鉴定结论书以证明,被劫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18、富阳市公安局书证抓获经过在卷佐证。19、被害人龚华平、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及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在卷以证实各自的身份。20、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以证明,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系累犯的事实。21、书证领条以证实,被告人潘森军亲属赔偿人民币6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的供述在卷,所供实施本案四起抢劫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行为经过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能相互印证并与本案其余证据相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之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实施起诉书中第一、三起抢劫犯罪,除二被告人供述外无其余证据证实,故该二起指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供述也是证据之一。而本案二被告人供述实施第一、三起抢劫的时间、地点、行为经过、所劫物品的种类及数量均能相互印证,并能够证明该二起抢劫案件的发生且为二被告人所实施。故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并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寻找目标,在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时,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并共同致人死亡,地位作用相当。故二辩护人分别提出,其当事人实施抢劫行为与对方相比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其余证据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四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又犯抢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森君归案后,能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行中较重的罪行,不属立功,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君曾因犯罪被判刑,但其二人在服刑期间,并未切实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被刑满释放后,也并未能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法收入,服务于社会、谋求生存。而是在一年多时间里游手好闲,后又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共同多次采用暴力手段流窜抢劫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谓罪大恶极。故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其二人所犯罪行严重,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据情赔偿。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志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潘森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毛志杰、潘森军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益全、陈爱琴、丁堂堂、龚诗奇、龚诗闻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由被告人毛志杰承担3万元,由被告人潘森军承担2万元(已支付60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倩
审 判 员: 诸葛剑虹
代理审判员: 支起来
时 间: 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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