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青思,律师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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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为什么不信任法官

某些律师一代理案件,就向当事人承诺,自己与某某法官相熟,可以保证案件打赢,这在当事人看来,自己所要的结果就是案件胜诉,而不问或是没心思过问律师通过何种渠道保证案件胜诉。亦在某些当事人眼里,聘请律师的选择理由之一即是——与法院法官的关系如何。这也反倒助长了律师与法官搞好关系,但何为搞好关系,关系好到何种程度,各类律师有不同的方法。理应,律师信任的是司法,当事人聘请律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一切程序的规定我们都可以找到法律规范,在程序合法的结果下我们多会保障实体的公正,但为何某些律师总会向当事人吹嘘,自己与某某法官相熟,我们在此听到的潜台词即是,和法官相熟,就可能保证案件胜诉,但远不知,案件的胜诉掌握在法官手中,这在另一方面就得出了律师给当事人打包票是以法官听信自己为保障的结论。这也引出了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到底是律师拖法官下水,还是法官引诱律师违法。在此,我认为个案不同,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微妙关系也呈现不同的面貌,但是有一点,首先,有贪心的一方肯定是罪魁祸首,因为贪心者必然会请求另一方给予金钱或是其他财物,而另一方基于工作便利便可以成就这份交易。这份律师和法官之间交易的达成基于双方有所需,而且,这种关系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的长久“买卖”。从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的延伸,有时仅是某一个不该闪过的念头诱使,但律师和法官共同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促使彼此名利双收的举动却为这种长久买卖的维持埋下了伏笔。法官可以给律师介绍案源,从介绍的案源中法官可以获得提成,当案件到了法院,律师可以利用与法官相熟促使案件有利于本方代理人,从而在律师费上再给法官分成,这种利用国家司法权促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在我们的司法现状中时有发生。作为青年律师,在未予摄入诉讼程序时,多半是抱着对司法敬仰或是信任的理念,但当遇到了这种法官时,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此面临着考研。除却一些青年律师本身就以和法官搞好关系为己任外,我们多数青年律师怀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却遇到了试图扼杀自己职业理想的法官,那这个青年律师的下一步怎么走,未来又在哪里呢?执业资格老些的律师与法官相熟这是职业经验积累使然,他们甚至可以左右法官的判决。而作为青年律师他们除非依靠老律师的人脉资源做靠山,要不肯定难以和法官搞好关系。如果青年律师左右不了法官,那他们肯定也不会给当事人打包票,他们会如实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他们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办案。青年律师的无形资本不是和法官相熟,而是可以尽快和法律相熟——青年律师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新事务的能力强于老律师们,这也是他们弥补自身缺陷的一大优势。青年律师,初涉诉讼程序,他们遥想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应一起维护司法威信,一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可是在现实的司法境遇中,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青年律师拿出某某规定试图和法官论理时,方觉规定只是列举式规定,而未有处罚机制,也就是说,就算法院法官违法了,律师也不能把法官怎么样?向法官申诉就是请求“老子管儿子”,基本无望。这也就涉及到法官自身的素养问题,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要求所有法官素养高人一等,诚如所有律师的素养不会高人一等一样,遇见了某些素养不高的法官,这些青年律师往往气盛难摁,恨不得将这个法官暴打一顿,一个建设法律国家的社会,法律人群的动手肯定会是重大新闻,所以青年律师忍着,这个忍也是必须,要不以后的案件代理还会遇到这个法官,还一样在审理过程中为难你,那倒霉的终究是自己,所以青年律师的气算是消了,但事后还一样窝火着,这个火何处下咽,只能自行解决,因为法律未予赋予律师国家权利,虽然自身的调查取证权是明文规定,但被剥脱了却无处申诉即是明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尊重是起码的职业要求,但现在法院习惯已经难见对律师的尊重,更别说对当事人,所以,青年律师从法官对律师的态度上察觉出了他们两个虽说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却属于不同的群体,因为法官可以让律师多跑几趟就为案卷中几个未予提供的证据,因为法官会在法庭上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因为法官会和对方当事人一同吃喝,当律师提出回避申请后却不被受理。因为法官对律师的态度不佳,所以初涉诉讼程序的青年律师渐趋对法官失去了信任,他们肯定的胜诉案件到了法院,青年律师心理也没底,因为这个胜诉权真的掌握在法官手中,而不是掌握在法律手中。由此青年律师对法官抱有一种怀疑的心态,哪怕再为简单的案件都不敢保证结果,我们的法官或许要的就是这种扑朔迷离的司法效果,越是让律师难以琢磨结果的案件审理越能有法官运作的空间。而真正的司法理想应是:不管法官最后如何下判,相信他不会乱判,作为律师,自己要做好准备充分,对每一个案件,一定要在开庭前做好应对工作,设计各种不同的应对策略,设计各类不同的诉讼技巧,律师能做的是站在法律层面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在法庭上与法官的言语冲突这是一大忌讳,作为法官,他也期望受到别人尊重,而尊重的后果就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合作把案件处理好,如律师在法庭上对法官的行为有些不满,可以在庭后指出,不可在法庭上直接质问法官,这样所对法官的不尊重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不但影响了案件效率,更影响了自己开庭的心情,所以,小地方的法官,他们有自己的处事风格,但是他们是站在法律允许的层面上处理案件,而绝不能违法裁判,若是违法裁判,也绝不是律师在法庭上质问就可以了事,而是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而现实的司法境遇是:律师不能保证法官会如何下判,律师担心法官会乱判、错判,律师在庭前对案件也做了充分准备,但是庭审中律师可以发言的时间太少,律师期望得到法官的尊重,至少是从态度上要让律师觉得自己和法官一样,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只是一个选择了法官职业,一个进了律师行业,但这只是律师的单方情愿。法官对律师的不尊重,导致年青气盛的青年律师在庭审中与法官发生口角,索性导致律师对法官更大的不满,这场双方之间的“论战”后果就是律师对法官失去了信任,从而对司法失去了信任。青年律师的路难走,有时却是被某些法官逼的,但法官会说,青年律师不懂行规,不懂职业规则,青年律师会说,我们懂法律,懂依法办事,你们法院态度差,这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法官眼里不能没有律师,法官会说,法院态度差,这是官僚主义使然,和法院本身无关,那青年律师还会说啥呢?

律师青思,律师陈思思

律师存在的意义

律师存在的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也是人,具有社会人的一切喜怒哀乐,人类的一切原始欲望他们都有。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职业作为一种劳动,其首要目的是满足人的生存。休莫在《人性论》中认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后一层次的需要是建立在前一层次满足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一层次是生理需求(包括吃、穿、住、行及性),最高层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律师也不能免俗。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靠自己合法的劳动获得报酬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是人,也是需要为衣食,为父母儿女努力工作的人。让他们额外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背负太重的道德枷锁对他们不公平。

其次,我们不能否认,如果一个人仅仅把工作当成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不会有幸福感,因为他不会受到更多人的尊重,也注定不会有很大的成就,也仅仅是满足了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这就是工作和事业的区别。每一种职业(仅指合法的)都有存在必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也具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只是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它的社会意义吧了。比如,大家以为生意人惟利是图,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思考的原动力。但是,他们在攫取个人的利益的时候,已经拉动了经济的增长,而其纳税行为本身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这还是在从一个非民族企业家或者慈善家的高度来评价,而仅仅要求其合法经营而已。因此,我们说,律师这一职业的存在,肯定是有其存在的社会必要性。我们就选取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在审判模式中,公、检、法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这一群人掌握着国家赋予强有力的司法权力。虽然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但因为其公权力的共同性决定了这种制约的局限性。从机制上讲,一种权力的受制约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容易滋生腐败的的可能性。而具体到司法,其廉洁、公正性必须要求受到私权利的制约,从这个角度讲,在整诉讼过程中,实际上一直存在着私权利和公权利的矛盾(尤其体现在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无论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是多么飞扬跋扈,在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都是十足的弱者。因此,在这里,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特指私权利),实际上,根据国情,律师为实现这一目标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更需要执法机关尤其是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制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因此,公权力的实施者和律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公、检、法的同胞视律师为绊脚石,以为律师是专门妨碍工作的。实际上,他们不明白这一工作形式上的对抗而非对立性。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他们看到律师为那些他们从道德上归类为坏人辩护时,就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至少为了钱而忽视了做人的道德水准。实际上,我们还要回到上一个话题。从情感的角度讲,很多罪犯确实干了很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但律师作为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人,其任务是让罪犯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法的审判,尤其体现在维护程序的合法性上。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是“宁可漏,不错杀”,这是实现公正的合理代价。而律师是这一精神的忠实捍卫者,尽管有的律师在工作实践中有违背道德层面上的行为,那也是合理代价,是为了实现法的整个社会意义上的公正价值而牺牲个体意义上的正义原则。

青年律师如何开拓案源?

一、年轻律师需不需要自己开拓业务《美国律师实务入门——从学生到律师》一书列举优秀律师所必备的部分条件之一就包括: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开发客源的能力。可见,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非常成熟的美国,也需要律师具备开发客源的基本能力。同样律师青思,在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是很成熟的国内律师青思,更需要律师具备开拓业务的能力。年轻律师如果不去给大律师们做受薪律师、或者不去和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其他律师搭档,总是无法回避独立开拓业务的问题。当然,独立开拓业务确实很难,年轻律师更是难上加难。苏青在自传体小说《结婚十年》中,就回忆了1939年其丈夫开办律师事务所初期,业务开拓的一段艰难历程:从最初的“到处托人去拉法律顾问”的盲目,到“安排香饵,而等不来鱼上钩”的焦虑,到后来“想到大律师处当帮办”的失望……六十多年过去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年轻律师独立开拓业务的艰难和重要性却没有改变。二、目前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从横向发展来讲,主要取决于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较好的社交能力。这类方式比较传统,也是目前很多律师在业务发展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是:比较自然;并且因有熟人介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容易建立信任。缺点是:所获取的案源受制于亲朋好友的层次、能力等,可能较适合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对其他的年轻律师而言,亲朋好友圈子较小,且学友们都还年轻一时也无力相助。故这类方式也不能普遍适用。从纵向发展来讲,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其前提有两点: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先顺利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群;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意自己的口碑,对客户的法律服务必须让客户满意甚至非常满意。这类方式也就是律师青思我们通常所说的滚雪球方式或周边效应。很多优秀的律师就是靠这种方式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客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没有开拓的成本;客户在见律师前已有先入为主的良好印象,故该案源接洽的成功率很高。它的缺点是:适用前提是年轻律师必须已找到至少是第一个客户群,对新律师而言,这无疑又是很困难的事。在以上两大类方式中,还有一个共同的致命缺点:即律师在获取业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状态,这第一个后果是导致律师对今后的业务和发展无法主动计划和安排,这就是律师们常感叹“业务今年虽好,但不知明年如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第二个后果就是律师无法很好地形成专业化,因为案源都来自于亲朋好友的介绍,这决定了案子只能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同样,对于满意客户推荐的案源也一样,除非,从第一批满意客户到他们推荐的后期客户都是同一行业的,而这几乎很难。当然,如果业务足够多,律师为专业化,完全可以逐步舍弃一些案源,这又另当别论。三.律师业务开拓能否借鉴市场营销理念市场营销是一种微观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研、市场分析,来了解客户的需求,按照客户的需要和要求进行设计服务,发展新的客户和新的业务,扩大产品或服务市场的占有份额。市场营销理念在其他行业中已经运用多年,为无数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占有量和滚滚财源。在其他行业中,几乎很难想象哪一家企业会不重视市场营销这一企业发展的命脉。可是,律师行业在这一点上与其他同行业确实有太大的差距,大多数律师都习惯于被动地等待客户上门而不是积极地寻求更好的市场空间。律师们长期以来片面强调以业务(法律服务)为主,忽视市场开拓意识和开拓能力的培养,以致于很多年轻律师一旦接不到案源,从未考虑过怎样学点市场营销知识去开拓市场,而只考虑去读书考法学硕士或出国念LLM,可是读完后却依然接不到充足的案源。学以致用,律师业务是实践业务,发展的前提是要能被市场需要和接受。多人认为:律师是高尚的职业,要律师去“屈就”市场推销自己让人难以接受;律师是法律之师,是专家学者,因此与其他行业有很多不同,所以律师业不应适用市场营销理念。为此,我们不妨将律师业和其他行业稍作比较,看看他们有哪些共同点:首先,其他行业向社会所提供的也是各种有偿产品或服务,而律师业向社会所提供的也是有偿法律服务——与其他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其次,其他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均自负盈亏、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在产品或服务品牌未创立之前,不仅要求产品或服务质量质量好,更需要加以宣传和推销,否则,势必库存积压、服务无人光顾,最后导致停业关门;最后,对其他行业和律师事务所而言,他们拥有一个共同也唯一的检验质量高低的标准,即市场,这是与理论研究可以将专家评定作为检验标准的重大区别之一。年轻律师的业务开拓,究竟能否借鉴早已在企业中运用多年的部分市场营销理念?我思考的答案是肯定的,否则,前例中见人就拉的“开拓”肯定还会重演。四.关于年轻律师借鉴市场营销理念开拓业务的几个建议第一,在思想和观念上,必须扭转以法律服务为主导的观念,要认识到市场营销理念的重要性和学习训练的必要性,并建立以客户为主导的市场营销规划,始终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正确及时地领会、发现并满足客户的需求。第二,采用各种适合的营销手段,舍得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不断地开发新客户,这是律师业务更新、活水常流的重要来源和业务稳定并掌握主动的重要保证。年轻律师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方向,先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学习建立客户档案,并定期根据电话沟通或约见拜访的结果进行客户分类。因此,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学习掌握电话沟通的技巧、和客户约见拜访的技巧、长期跟单的技巧、签约谈判的技巧以及密切与客户关系的技巧等市场营销最常见的手法。第三,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进行业务策划,随时调整自己在业务开拓上的作战中心和战略战术。作为年轻律师,在业务开拓上一定要有敏锐的嗅觉,一旦闻到市场上有开拓业务的“天赐良机”,一定要大胆地判断,并果断地做出积极反应,在别人未来得及反应时,自己早已地抓住了机会占领了这片新市场。第四,充分运用网络传媒等各种适合的方式,展示自己雄辩的口才、敏捷的反应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演讲座谈、著书立说,这些都可大展风采。当然,在业务初期,如自信不够,要敢于并善于与强者合作。五、在以后的岗前培训中,能否增加有关律师业务开拓方面的培训虽说业务开拓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并且,开拓本身所要求的灵气和悟性,很多时候是生而俱来或是后天长期培养方能形成,非一朝一夕所能学成;但是,就营销学而言,它本身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也有它本身特有的规律,如果不通过培训,很难短期内掌握要领。律协以及巨匠律师培训班等热心于律师教育改革和培训的单位,一直在探索最适合中国律师发展的教学模式。所以,笔者在此不妨大胆地提一点自己的建议和设想:在以后律师协会的岗前培训中,能否增加有关律师业务开拓方面的培训。以上思考纯属一己之见,颇为粗浅,笔者以期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

你喜欢什么样的律师?

一、能言善道的律师。

尽管口才好是律师给普通大众的固有印象,但是真正能言善道、言之有物,能凭“三寸不烂之舌”征服法官、客户的律师其实不在多数。

法庭之上,这类律师思维敏捷、口齿清晰,发言有理有据、切中要害,尽显律师的雄辩口才和专业风采,容易让法官认可其专业水准和代理观点,并加深对其执业所在律所的印象;

法庭之下,这类律师抽丝剥茧、深入浅出的法律分析易让客户信服其专业能力,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的法外闲谈更能使得客户折服于律师知识面之广博,接下案件自是水到渠成之事。

由此可见,律师的好口才不仅能帮助律所树立专业形象,更能为律所盈利创收,自然备受律所青睐。

二、

文笔过人的律师

作为一名律师,注定了一辈子要与笔墨结缘、与文字相交,文笔水平也成为衡量其执业能力的硬指标之一。

文字可以显现律师的法学功底及思维能力,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如果能做到用词精确、行文流畅、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无疑能够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有助于树立律师及律所的专业形象,赢得客户和司法人员的认可与尊重。

一个文采斐然、妙笔生花的律师还可以成为律所的“御用文人”,对于各种律所宣传文稿、专业文章信手拈来,在律所与个人品牌宣传方面大放异彩,为律所和个人提升行业影响力、社会知名度添柴加火。

三、

教育背景良好的律师

虽说英雄不问出处,但一个毕业于政法名校或是拥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头衔的律师无疑能给律所增辉不少。

律师的教育背景并不必然与其法律专业能力划等号,但一般而言,能从千军万马中杀出重围、就读名牌政法院校或者考取法学硕士和博士的律师,法律功底和个人能力必然不弱,而且政法校友资源丰富。

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教育背景就是一个律师专业能力和人脉关系的保证。尤其在现今迷信背景与头衔的社会,政法名校出身或者拥有高学历的律师有如律所的金字招牌,在律所竞标重大法律服务项目或争取重要客户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然更受律所垂青。

有公检法工作经历的律师

为什么要成为一名律师

为什么要成为一名律师?因为律师这个职业有以下优点:

1、律师职业发展空间大:随着社会律师青思的进步律师青思,法制的完善,人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人会越来越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纠纷、利益矛盾会越来越多;在贫富分化的社会中,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这样,律师大有用武之地,这种职业发展空间不同于一般职业,它是随着积累的增多和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宽。

2、律师不是吃青春饭,时间的积累反而是一种优势:律师经过5年到10年的积累以后,随着经验的越来越丰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的增强,人际关系的拓宽,他的发展空间会越来越大,案源和业务越来越多,找他解决问题的人越来越多。不像有些职业,青春一过就走下坡路。这是律师执业的巨大优势。

3、律师做得好,很有成就感:在法庭上辩论的感觉,本身就是一种享受;通过律师的扎实法律知识功底、良好的表达能力、强大的斯文能力打赢官司,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感觉是很爽的,有巨大的成就感。

4、律师做得好,不愁不赚钱:律师这个职业只要经过几年积累,扎实拓展业务,做好每一个案件,每一项业务,是不愁没钱赚的。

5、律师可以全方位提升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口才能力、写作能力、思维能力、交际能力、应变能力……最律师对一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而成为律师以后,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这些能力会得到充分的锻炼和提升。

6、律师可以凭借强大的个人能力打开一片天地,打通属于一条自己的人生道路,不像公务员在官场很多时候受潜规则的影响而无力施展、无可奈何。

综上所述,所以很多人都愿意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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