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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请律师多少钱
作为律师收费,因各地生活水平不同,收费标准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因家人被刑事拘留而请律师的,具体的律师费需要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物价部门所批准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例如,江苏省对于刑事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为:1、侦查阶段为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为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为2500-20000元。如果案件是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则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江苏省律师怎么收费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江苏省律师收费的江苏省律师收费,主要根据案件类型、案件标的额以及地区发展水平来确定。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江苏省律师收费: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2021
江苏 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1500 1200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 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 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 合同履行地 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 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 1万元- 10万元(含) 4% 3.5% 3% 10万元- 50万元(含) 3% 2.5% 2% 50万元- 100万元(含) 2.5% 2% 1.5% 100万元- 500万元(含) 2% 1.5% 1% 500万元- 1000万元(含) 1.5% 1%0.5% 1000万元以上0.7%0.5%0.25% 1、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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