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公安人员,律师酒后闹事,利用职权反判孩子寻衅滋事
我个人认为这事如果界首律师你们打界首律师的不是公安、律师,肯定不至于被行政拘留再被刑事拘留,还被勒索,但是,对方一伙人的确受伤了,你们没有,这就坏事了,只骂几句人打两巴掌没什么事,把对方打成轻伤了,而且还是律师,他肯定办你们啊。
你们这边能做的有以下几点:
1、请个信得过的律师
2、对于当时发生的事去搜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 以证明以下事实:王坤没打人;双方都动手了;
3、事后证据保存、收集:拘留证;罚款单;押金条;交到派出所的一万元收据;还有王玉成说的要16万元的口实!
4、向公安局发挂号信书面控告卫东律师事务所张新,公安局经侦队指导员王玉成,法院民一庭朱建军,还有田营司法所所长严鹏程4个人打架斗殴致你方伤害,虽你方未受伤,这一控告信能说明对方受伤是斗殴,可以减轻你方责任;
5、向检察院控告王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证据是他要16万的口实!
6、再向纪委举报王玉成等打架斗殴!
其他的可再参考律师意见!
希望对你有帮助!
皖界首市犯罪人员,任团结的案情及判刑情况。
这是二审裁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皖刑终字第00051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团结界首律师,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无为县严桥镇沈斌行政村红光自然村007号,住所地巢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宿舍5楼。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团结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团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任团结在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银屏镇等地多次与当地农户签订铲车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支付部分租金取得铲车后,将铲车变卖,骗取15人不同型号铲车共21台,除支付界首律师的租金外,任团结实际骗取1103570元。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租赁合同等书证、柳某等被害人陈述、艾某某等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任团结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团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的方法骗取界首律师他人铲车,在支付部分租金后将铲车卖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计1103570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任团结归案后虽能坦白罪行,但鉴于涉案铲车尚未追回,对其坦白情节不作从轻量刑的因素予以考量。根据被告人任团结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任团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界首律师;追缴被告人任团结犯罪所得。
任团结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涉案铲车价值过高界首律师;2、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提出:1、鉴定结论认定铲车的价值缺乏依据,不合理,不科学,原判据此认定任团结的犯罪数额错误;2、任团结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一般,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对任团结在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上诉人任团结在巢湖市散兵镇、银屏镇等地分别与柳某等15人签订铲车租赁合同,在支付部分租金、押金取得铲车后,将铲车变卖,共骗取不同型号铲车21台,其中18台价值计179.607万元,扣除任团结支付租金、押金64.25万元及与被害人柳某甲共有铲车份额5万元,任团结实际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10.35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3月8日、5月29日,任团结从柳某处先后租赁2台柳工3吨铲车,在支付租金及押金8.5元后,将2台铲车变卖。经鉴定,2台铲车价值共计1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2台铲车价值共计14.5万元。
2、租赁协议2份证明任团结从柳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柳某的陈述:其先后于2011年3月8日、5月29日将2台柳工3吨铲车租给任团结,每台月租金3500元,任团结以现金实际支付包括押金在内共8.5万元。2012年5月起任团结就没支付租金,其一直催要,任开始说资金紧张,12月中旬后就联系不上了。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二、2011年4月5日,任团结从夏某某处租赁1台柳工30E铲车,在支付租金4.1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铲车价值6.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铲车价值6.48万元。
2、租赁协议、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任团结从夏某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2011年4月5日,其将1台柳工30E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3500元,任团结以现金及汇款方式实际支付租金共4.1万元。2012年7月起任团结就没支付租金,其催要,任团结就一直拖延,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三、2011年10月5日,任团结从柳某乙处租赁1台柳工50C铲车,在支付租金及租金共6.8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铲车价值共计1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铲车价值14.5万元。
2、租赁协议、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任团结从柳某乙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柳某乙的陈述:2011年10月5日,其将1台柳工50C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7000元,任团结以现金、转账方式实际支付押金及租金共6.8万元。2012年12月以后任团结就没支付租金了,也联系不上了。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四、2012年2月10日、4月1日、5月12日,任团结从柳某丙处分别租赁1台柳工EL30E铲车、2台柳车50C铲车,在支付租金9.9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柳工EL30E铲车每台价值7.661万元,柳车50C铲车每台6.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柳工EL30E铲车每台价值7.661万元,柳车50C铲车每台6.5万元。
2、租赁协议、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任团结从柳某丙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柳某丙的陈述:2012年2月10日、4月1日、5月12日,其分别将1台柳工EL30E铲车、2台柳车50C铲车租给任团结,租金分别为3000元、7000元。至2012年11月任团结以现金、转账方式实际支付租金共9.9万元。后其催要租金,任团结一直拖延支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五、2012年2月10日,任团结从柳某丁处租赁1台柳工30E铲车,在支付租金5.4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上述铲车价值6.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柳工E30铲车价值6.6万元。
2、租赁协议、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任团结从柳某丁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柳某丁的陈述:2011年2月10日,其将1台柳工3吨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3000元。任团结以现金实际支付租金共5.4万元,2012年11月后就没支付了,其一直催要,任团结一直拖延,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六、2012年3月21日、4月28日、8月6日,任团结从柳某甲处先后租赁1台山工50F铲车、1台龙工855铲车(任团结与柳民生共有)、1台柳工50C铲车,在支付租金5.6万元后,将3台铲车变卖。经鉴定,山工50F铲车价值7万元,龙工855铲车价值10万元,柳工50C铲车价值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山工50F铲车价值7万元,龙工855铲车价值10万元,柳工50C铲车价值8万元。
2、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柳某甲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柳某甲的陈述:其先后于2012年3月21日、4月28日、2012年8月6日分别将1台山工50F铲车、1台龙工855铲车、1台柳工50C(月租5000元)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分别为7000元、8000元、5000元,任团结以现金支付租金5.6万元。2012年10月任团结就没支付租金了,其一直催要,任团结开始说资金紧张,到2012年12月中旬就联系不上了。其中龙工855铲车系其与任团结共同购买。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七、2012年4月19日,任团结从柳某戊处租赁1台柳工5吨铲车,在支付租金3.5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该铲车价值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铲车价值8万元。
2、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柳某戊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柳某戊的陈述:2012年4月19日,其将一台柳工5吨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7000元,至2013年1月任团结实际支付租金3.5万元。后其一直催要租金,任团结一再拖延,后来就联系不上。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八、2012年6月1日,任团结从汪某处租赁1台龙工855铲车,在支付租金3.8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该铲车价值26.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铲车价值26.1万元。
2、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汪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汪某的陈述:2012年6月1日,其将1台龙工855B的柳工装载机租给任团结,月租金7000元。至2012年11月任团结实际支付租金3.5万元,后其一直催要,任团结一再拖延,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九、2012年8月27日,任团结从黄某某处租赁1台龙工855铲车,在支付租金2.1万元后,将铲车变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黄某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2年8月27日,其将1台龙工855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7000元。任团结只支付了3个月计2.1万元租金,后其一直催要,任团结一再拖延,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3、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十、2012年9月12日,任团结从郑某某处租赁1台龙工855铲车,在支付租金1.3万元后,将铲车变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郑某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012年9月12日,其将1台龙工855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6500元,任团结付了两个月租金。
3、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十一、2012年10月17日,任团结从张某某处租赁2台龙工855型5吨铲车,在支付租金2.25万元后,将其中1台变卖。经鉴定,该铲车价值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被任团结变卖的铲车价值6万元。
2、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张某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2年10月17日、11月1日,其分别将2台龙工855型5吨铲车租给任团结,每台月租金7500元,任团结实际支付两台铲车租金15000元和7500元。2012年12月中旬,其在银屏中学前面的加油站发现自己的一辆铲车。后来和任团结联系不上。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十二、2012年10月11日,任团结从王某某处租赁一台柳工40B铲车,在支付租金0.7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该铲车价值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铲车价值7万元。
2、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王某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2年10月11日,其将1台柳工40B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3500元,任团结支付了两个月租金,后任团结手机关机联系不上。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十三、2012年11月1日,任团结从周某某处租赁1台成工5吨铲车,在支付租金0.7万元后,将铲车变卖。经鉴定,该铲车价值17.28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铲车价值17.286万元。
2、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周某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2年10月11日,其将1台成工5吨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7000元,任团结支付了一个月租金后没再支付,其催要时任团结一直拖延支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十四、2012年10月11日,任团结从刘某甲处租赁1台常林30E铲车,在支付租金0.4万元后,将铲车变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刘某甲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2年11月1日,其将1台常林30E铲车租给任团结,月租金2000元,因其铲车有点问题,任团结实际支付了3600元算作两个月租金,后联系不上任团结了。
3、刘某乙的证言:其与刘某甲是堂兄弟,合买了一辆铲车租给任团结,签租赁合同时因为刘某甲不在巢湖,所以其去签的名。
4、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十五、2012年9月15日、10月10日,任团结从陈某某处先后租赁1台柳工30E铲车、1台柳工50C铲车,在支付租金13万元后,将2台铲车变卖。经鉴定,柳工30E铲车价值5万元,柳工50C铲车价值22.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述柳工30E铲车价值5万元,柳工50C铲车价值22.48万元。
2、租赁合同证明任团结从陈某某处租赁铲车的情况。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其先后租了3台铲车给任团结,1台是2011年8月14日租的,1台是2011年8月19日租的,还有一台是2011年10月28日租的,2011年的合同是妻子艾某签订的,2012年的合同是其和任团结签订的。3台铲车中,2台是柳工50C,另一台是柳工30E。任团结共付了13万元租金,租金停付后,其多次催要,后联系不上任团结。
4、证人艾某的证言:其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租过铲车给任团结,第一年合同是其签字的,第二年合同是陈某某签的。
5、任团结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将铲车变卖的事实。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平板车调运记录证明:2012年8月至12月间,任团结多次租用方某某平板车拖运铲车。
2、辨认笔录证明郝某某、任某、潘某某、李某甲等辨认出任团结就是多次向他们出售铲车的人。
3、户籍证明证实任团结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任团结于2013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
5、证人艾某某的证言:其于2011年4月帮任团结在散兵、银屏一带联系租赁铲车,2012年端午节后,任团结开始拖欠租金。其按照任团结安排,将租来的铲车开到银屏岱山附近一铲车修理厂,有时开到半汤高速路口一汽车销售部院内,然后由平板车运走,从巢湖市区汉王大酒店附近的停车场内也运走不少铲车,不知道铲车运到哪里。
6、证人方某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任团结通过其在巢湖市的平板车运输公司向外地运铲车,2012年约运走二十多台,2011年也有不少。
7、证人郝某某、李某乙、任某、李某甲、潘某某证言证明从任团结处多次购买铲车的事实。
8、任团结的供述:因租的铲车多,无法支付租金,在车主催要下,只能把租来的铲车卖掉用于支付租金,导致漏洞越来越大。后期直接就以租车名义将铲车卖掉,根本不打算用于生产经营。艾某某帮其租赁和运铲车。买其铲车的有郝某某、李某乙、任某、李某甲、潘某某等人。
以上证据,业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任团结及辩护人提出涉案铲车评估价值过高,原判据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评估本案铲车价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客观公正,鉴定结论科学,原判据此认定犯罪数额并无不当,故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团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履行铲车租赁合同中,在支付他人部分租金后将铲车卖出,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0.3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原判根据任团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任团结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任团结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以军
代理审判员李 森
代理审判员高洪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王清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别忘了采纳
陈胜介绍
陈胜(?~前208)字涉,阳城( 今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东南)人,早年为人佣耕。 陈胜年轻时就是个有志气的人。他出身雇农,从小就给地主做长工,深受压迫和剥削,心里“怅恨久之”,逐渐产生了反抗压迫、变革现实的思想,立志要干点大事业出来。
当时正值秦王朝的残暴统治时期,阶级压迫极深。他不甘心受人奴役,同情和自己同命运的人。有一天,他对一起耕田的伙伴们说:“苟富贵,勿相忘。”就是说,以后如果有谁富贵了,可别忘了一块吃苦受累的穷兄弟。大伙听了都觉得好笑:“咱们卖力气给人家种田,哪儿来的富贵?”陈胜不免有所感慨,叹息道:“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史记•陈涉世家》)被统治阶级“富贵在天”说教欺蒙的贫苦农民,一时还不能理解实际上代表了他们自己阶级摆脱贫困、压迫的先进思想。而陈胜的杰出之处,就在于他率先看到了这种贫贱、富贵的不平,并提出了改变这种不平的朴素而勇敢的要求。反抗命运的决心犹如一团烈火在陈胜胸中燃烧。不久,他便以实际行动向人们证明了自己的豪言壮语。
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七月,朝廷大举征兵去戎守渔阳(今北京市密云西南),陈胜也在征发之列,并被任命为带队的屯长。他和其他900名穷苦农民在两名秦吏押送下,日夜兼程赶往渔阳。当行至蕲县大泽乡(今安徽宿州西寺坡乡)时,遇到连天大雨,道路被洪水阻断,无法通行。大伙眼看抵达渔阳的期限将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知如何是好。因按照秦的酷律规定,凡所征戍边兵丁,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是要一律处斩的。
在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陈胜毅然决定谋划起义。是夜,陈胜悄悄找另一位屯长吴广商议。吴广,阳夏(今河南太康)人,也是穷苦出身,他们虽然结识不久,但已是无话不谈的朋友。陈胜对吴广说:“这儿离渔阳还有上千里路程,怎么也不能按期抵达渔阳了,我们现在的处境,去也是送死,逃亡被抓回来也是死,与其都是死,还不如选择为国家而死,干一番大事业?”陈胜接着又对时局进行了分析:“天下苦秦久矣,老百姓对秦王朝的苛捐赋税、募役刑罚已经到了难以忍受的程度。我听说二世皇帝胡亥是秦始皇的小儿子,本不应继位,该继位的是长子扶苏。扶苏贤,却被无故杀害了。还有一位名人叫项燕,曾是楚国名将,战功卓著,又爱护士兵,很受人爱戴。现在老百姓并不知这两个人是生是死,我们何不以他们的名义号召天下人起来反抗秦朝的暴政呢?”吴广很佩服陈胜的胆略,觉得他的主意符合当时的人心,完全支持陈胜“死国”、“举大计”的决定。
古时候盛行预测吉凶的宗教迷信活动。陈胜和吴广经过一番谋划后,又专门找了一个算卦的卜问吉凶。聪明的卜者知道了他们的用意,便说:“ 你们的事业能成功,且能为百姓立大功。‘然足下卜之鬼乎!’”陈胜、吴广听后非常高兴,并从卜者的话中悟出了借鬼神“威众”的启示。于是,他们用朱砂在一块绸帕上写了“陈胜王”三个大字,塞到渔民捕来的鱼肚子里。戎卒们买鱼回来吃,发现了鱼腹中的“丹书”,都觉得惊奇。与此同时,陈胜又让吴广潜伏到营地附近一座荒庙里,半夜里点燃篝火,模仿狐狸声音,大声呼喊“大楚兴,陈胜王”!正在睡梦中的戎卒们被惊醒,十分惊恐害怕。第二天戎卒们交头接耳,都指指点点地看着陈胜。加之陈胜平时就待下属热情和气,现在又把陈胜的形象跟楚国复兴联系在一起,陈胜在戎卒们心中的威望就更高了。
陈胜见时机基本成熟,就让吴广故意扬言逃跑,以激怒押送他们赴边的将尉。喝得醉醺醺的两个将尉果然大怒,责骂和鞭打吴广,引起戎卒不满,群起而哄之。吴广奋起夺下一名将尉佩剑将其杀死,陈胜也乘势杀了另一名将尉。
随后,陈胜把900名戎卒召集在一起,大声说道:“各位,我们在这里遇上了大雨,已不能按期抵达渔阳了,而误了期限大家都要被斩杀,即便侥幸不被砍头,戎守边塞的苦役十有六、七也要送命。‘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史记•陈涉世家》)陈胜铿锵有力的一番话,说出了大伙的心声,戎卒们对秦王朝的满腔怨恨和愤怒如同冲溃了堤坝的洪水奔泻而出,齐声高呼:“我们愿听从您的号令!”于是大伙在陈胜、吴广带领下,袒露右臂作为标志,筑坛盟誓,按事先谋划,诈以公子扶苏、楚将项燕之名,宣布起义。陈胜自立为将军,以吴广为都尉,一举攻下大泽乡,接着又迅速攻下蕲县县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战争就这样爆发了。
陈胜、吴广“举大计”的壮举,得到了附近饱受秦苦的老百姓的积极响应,纷纷“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加入起义队伍。在陈胜、吴广率领下,继攻取蕲县后,不到一个月又连克铚(今安徽宿县西)、酂(今河南永城西)、苦(今河南柘城县北)、谯(今安徽襄县)等五县,很快把起义的火种带到了自己的家乡中原大地。
陈胜是颇有战略意识的农民领袖。在控制了安徽、河南交界的大片地区后,即决定进攻战略要地陈县(今河南淮阳)。陈县在两周和春秋时期,曾是陈国的都城。战国后期,又曾经是楚国的国都。秦灭六国后,又把陈县定为郡治,足见其地位之重要,如能拿下陈县,对秦无疑是个重大打击。于是,陈胜率领起义军直逼陈城。这时起义军已拥有战车六、七百乘,骑兵一千多人,步卒数万之众。陈地郡守和县令闻风丧胆,早逃之夭夭,只留下郡丞(郡守副职)龟缩城内,负隅顽抗。已是惊弓之鸟的守城秦军,在起义军的强大攻势下,很快土崩瓦解。起义军杀了郡丞,浩浩荡荡开进陈县县城。
陈胜打下陈县后,即召集当地三老(秦在乡设置负责教化的官)和豪杰(有声望的人)共商大计。这些人虽不是来自农民阶级,但他们也都目睹、亲历了秦朝暴政,特别是看到了陈胜率领起义军短短一个月就连克数县,对陈胜也十分敬重,纷纷建议陈胜称王。他们说:“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史记•陈涉世家》)但也有少数不同议论:认为陈胜自立为王,会让天下人觉得陈胜有私心,而不愿相从。陈胜思虑再三,最后还是果断地做出了称王立国的决定,就以陈县为都城,国号为“张楚”(即张大楚国之意),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农民革命政权。陈胜打的旗号虽是“张楚”,但并不以恢复楚国故土为目的,而是要推翻秦王朝,解救天下的穷苦百姓。这是他“鸿鹄之志”、“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思想的身体力行,也是他对统一号令起义军的战略考虑。后来农民革命的实践,有力证明了陈胜决定称王立国的必要性。
张楚政权的建立,推动了全国范围反秦斗争的高潮,高高飘扬的“张楚”大旗,成了农民起义中心的标志,显示了巨大的号召力。各地以“张楚”军名义“数千人为聚者,不可胜数。”(《史记•陈涉世家》)农民起义的烈火已成燎原之势。在农民革命洪流的推动下,一些贵族残余势力也纷纷收罗旧部,起兵反秦。当时各地反秦力量的著名首领有刘邦、项梁、项羽、英布、彭越等多人。
面对日益高涨的反秦斗争形势,陈胜在吴广及其他农民政权成员的协助下,进一步确定了“主力西征,偏师略地”,最后推翻秦朝统治的总体战略。他任命吴广为假王(副王),率领起义军主力西击荥阳,取道函谷关,直捣秦都咸阳。同时“令铚人宋留将兵定南阳,入武关”,进而迂回攻关中。随后又任命武臣、邓宗、周市、召平等为将军,分别北渡黄河,进攻原赵国地区(今山西北部、河北西南部),向南攻取九江郡,深入淮南地区;进攻广陵(今江苏扬州市北)、魏国旧地(今河南东北部接连山西西南部),攻取长江下游、黄河以南大梁(今河南开封)等地区。一时间,反秦斗争的烈火燃遍了大江南北。各路起义军勇猛作战,所向披靡,农民革命达到了高潮。
但让陈胜没料到的是,吴广久攻荥阳不下,大军西进受阻。
荥阳是通向关中的重要通道,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附近还有秦囤积大量粮食的敖仓。拿下荥阳,就打开了通向关中的门户。再取敖仓,既可切断秦军粮草供应,同时也解决了起义军的军需问题。陈胜派重兵攻取荥阳的战略意图非常明确。当吴广攻取荥阳受挫的消息传回陈县,陈胜十分着急,为确保战略意图的实现,即决定另派周文为将军率兵西击秦,利用吴广大军牵制秦军主力的条件,绕过荥阳,直取函谷关。
周文大军斩关夺隘,势如破竹,一直打到离秦都咸阳仅百余里的戏地(今山西临潼境内)。进军途中,百姓奋起响应,队伍不断扩大,当时已拥有战车千乘,士兵数十万人。
骄奢淫逸的秦二世闻听起义军逼近咸阳,如晴天霹雳,大惊失色。在都城空虚,调兵不及的情况下,只好依少府章邯之谋,赦免在骊山陵服役的几十万刑徒,封章邯为将军,临时组编军队阻击起义军。正在休整的农民起义军被突如其来的几十万秦军打了个措手不及,被迫退出关中。在曹阳亭(今河南灵宝东北)固守、抗击秦军数十天后,又败退渑池。坚强不屈的周文在几经挫创、无粮无援的情况下,又率部与敌激战十余日,终因寡不敌众,拔剑自刎。
周文大军失败后,气焰嚣张的章邯带兵继续东进,围攻荥阳的农民军面临腹背受敌的危险,起义军将领田臧与假王吴广意见不合,认为“假王骄,不知兵权,不可与计,非诛之”(《史记•陈涉世家》),竟假借陈胜之名杀害了吴广,结果导致这支起义军部队全军覆没。
形势就此开始逆转。起义军内部的弱点和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陈胜称王后,其思想逐渐发生演变,与群众的关系日益疏远。比如早先和陈胜一起给地主种田的一个同乡听说他做了王,特意从登封阳城老家来陈县找他,敲了半天门也没人搭理。直到陈胜外出,拦路呼喊其小名,才被召见,一起乘车回宫。因是陈胜的故友,所以进进出出比较随便,有时也不免讲讲陈胜在家乡的一些旧事。不久有人对陈胜说:“客愚无知,颛妄言,轻威。”(《史记•陈涉世家》)陈胜便十分羞恼,竟然把“妄言”的伙伴杀了。当年所说的“苟富贵,勿相忘”的话早抛到了九霄云外。自此以后,“诸陈王故人皆自引去,由是无亲王者”(《史记•陈涉世家》)。另一方面,随着反秦斗争的开展,革命队伍内部的离心倾向也在滋生蔓延。陈胜派往各地的将领各存异心,争相称王,起义军内部公开分裂。如北征的武臣自立为赵王,蜕变为割据头目。其部将韩广在攻略燕地后也自立为燕王。攻取魏国旧地的周市虽未自立为王,却立了魏国后裔宁陵君咎为王,而自任魏相,割地自保。与此同时,群起响应的各地英豪也不再听陈胜节制,直接孤立了作为反秦主力的陈胜“张楚”政权,给了秦军反扑的机会。
秦将章邯解除了起义军对荥阳的包围后,即倾全力进攻陈县。秦二世元年(前209年)12月,陈胜亲率农民军将士与秦军展开激战,虽奋力拼搏,终究未能挽回败局,被迫退至下城父(今安徽蒙城西北),准备重新聚集力量,再做反秦的努力。但没想到,竟被跟随自己数月的车夫庄贾杀害,成为千古遗恨。
陈胜被害,激起其旧时侍从、将军吕臣极大悲愤。他在新阳(今安徽界首北)重举义旗,组建“苍头军”,从秦军手中夺回陈县,处死了投降秦军的叛徒庄贾,重新竖起“张楚”大旗。原奉命东下发展的部将召平,也假借陈胜名义,拜原楚国名将项燕的儿子项梁为上柱国,使之渡过乌江,西上击秦。反秦斗争再次恢复生机。
陈胜从谋划起义,到称王立国,再到兵败被害,前后不过半年时间,但他点燃的反秦烈火烧红了大半个中国。“陈胜虽死,其所置遗侯王将相竟亡秦,由涉首事也。”(《史记•陈涉世家》)三年后,刘邦领导的农民起义军杀入咸阳,推翻了暴秦统治,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农民战争最终取得了胜利。
陈胜死后,被辗转埋葬在芒砀山主峰西南。刘邦称帝后,追封陈胜为“隐王”,派30户丁役守护陈胜墓,并按王侯待遇对陈胜年年杀牲祭祀。
【又】陈胜,九三学社东营市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利津县陈庄镇陈南村人,1952年4月生,大学学历,九三学社社员。1979年参加工作,历任利津县百货公司营业员、采购员,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县司法局副局长,政协利津县委员会副主席兼司法局副局长,利津县政府副县长兼政协副主席。1995年调东营市工作,先后任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正县级检察员),东营市政府副市长。
陈胜于2001年10月加入九三学社,同年10月当选九三学社东营市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翌年4月当选九三学社山东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九三学社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安徽界首王歌
“内部人”法官的变迁与沉沦
——————————————————————————–
2005-12-17 7:39:15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任之剑
以诉讼程序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原告和被告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也是法制社会中权利所有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线。如果说法院已经确定的权利,因法院“内部人”的问题而不能实现的话,那么就不单是对权利人,而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侵害。因此,生长在司法内部的毒瘤必须清除。眼前,就有这样一个瘤:界首市法院原执行庭庭长吕武,就是一个涉嫌多罪名、敛财上百万的“内部人”。日前,这个法院“内部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本是小车司机,摇身一变成法官
吕武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界首市政府办公室开车,1993年被聘任为干部后调入界首市法院,从助审员干起,直到提任执行庭长。几年下来,吕武住进了界首市最豪华的环宇新村小区内一栋价值30多万元的三层楼别墅,独门独户,面积300多平方米,内部装饰虽不能用富丽堂皇来形容,但也不失现代装饰之潮流,并在二楼用香火供奉着一个“关公”。另外,他还拥有近百万元的房地产,70多万元的股票,与其个人、家庭的收入悬殊极大。这些“财富”正是他利用手中的权力,戏法律于股掌之中,在案件执行中恶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暗箱操作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任意终结执行程序,随意制造执行假象,玩弄执行权术,采取多种手段,不计后果,大肆敛财得来的。
恶到极时终有报。阜阳市纪委顺应民心,先行对吕武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揭开了吕武严重违法违纪的盖子。去年7月9日,阜阳市检察院依法介入此案,并指定颍泉区检察院查处吕武的涉嫌经济犯罪问题。颍泉区检察院克服困难,冲破阻力,从当初接手的吕武涉嫌30多万元犯罪数额查起,直到突破百万元以上。近日,检察机关起诉之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编造理由,逼你出血
法官以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在履行职责中要遵守职业道德。然而,吕武却将法官这一基本要求弃之脑后,用法官的权力来满足个人的目的。1999年1月6日,界首市法院判决被告河南省淮滨县三和实业集团公司饲料厂(以下简称三和饲料厂)偿还界首市油厂货款67万元。6月7日,界首市油厂提出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多种原因案件一直未能执行下去。经过油厂、法院的努力,得知了三和饲料厂的一些信息,为此,2001年1月15日,吕武带队到河南省淮滨县查封了三和饲料厂价值123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三和饲料厂被河南省潢川县华英禽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总公司)收购,被查封财产转移到华英总公司。2002年4月17日,吕武等执行人员以判决书、裁定书为依据,加上罚款金额,从华英总公司账户上划转110万元至界首市法院的账户上。为此,华英总公司委托两个律师向界首市、阜阳市、安徽省三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对象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申诉。此时,吕武认为发财的机会有了,5月22日,吕武以向省高院汇报该案为由,向界首市油厂厂长肖某某要1万元作活动费用。为表示对吕武的感谢和支持,以及防止节外生枝,肖某某将1万元送到吕武的办公室交给了他。转眼几个月过去了,年终将至,吕武又出歪点子。11月1日,吕武打电话告诉肖某某,上边要来人查这件事,拿5000元来活动一下,肖某某不敢怠慢,赶紧如数送来。按吕武的性格100多万元的肥肉怎能轻易从嘴边溜过,1万多元就想摆平吕武,要回执行款,油厂方想得太简单了。2003年5月9日,吕武又以华英总公司告得厉害为由,要肖某某再拿出4、5万元来“摆平”此事,否则就将该款退回。好不容易执行回来的100多万元的款子因几万元“活动费”就被退回,肖某某心里当然有些不甘,权衡之下只有弃小保大。在和厂里人商量后,肖某某取款5万元,其中4万元送到在界首市邮政局大门口等候的吕武手中。如此这般“捣鼓”,仅这一家油厂,吕武就揩油5.5万元。此后,吕武才将执行款如数返还给了油厂。
1997年12月,界首市法院执行庭委托浙江省海宁市法院执行庭代为执行海宁工达皮鞋厂张益康货款一案。1998年3月3日,海宁市法院执行庭代为执行的8万元汇到界首,这对吕武来说等于是掉下来的肥肉,哪有不捞之理。于是,他按照自己的思路操作这笔汇款。首先,吕武安排执行庭王歌以个人名义在界首市中行前进分理处开户,同日将该8万元转进王歌的账户上。9月9日,吕武让王歌从账户中取出6万元,以执行组的名义分成两个3万元存入中行界首市支行环宇信用社,并让王歌将两张定活两便存单交给其处理。吕武收下两张存单后,将其中一张存单交给了执行庭的宋晓超,自己留下另一张存单。9月10日,吕武将留下的一张存单款取出。同日,吕武安排宋晓超将另外一张存单3万元取出,还给界首市春秋制革厂的曹、李夫妇,但要求曹、李夫妇写出6万元的收条,并让宋告诉曹、李夫妇,如不写6万元收条则不给一分钱。为能得到3万元,曹、李夫妇按要求出具了6万元的收据。9月13日,宋晓超将收据交给吕武,吕武将收据转交给王歌入账。9月30日,吕武又安排宋晓超让曹、李夫妇再写一张1.6万元的收据,并在收据上另写明“该案延期执行”。收据写好后交给了吕武,吕对写据人分文未付。接着,吕武又安排王歌将剩下的海宁执行款2万元取出,其中1.6万吕武收下后将曹、李夫妇写的1.6万元收条交出抵账。两次转手暗箱操作,执行标的款大部分落入个人腰包。
1996年5月24日,阜阳市地方铁路局界首站所属的物资供应站向界首市建行申请开具40万元和30万元的两笔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在利用承兑汇票的经营中,因界首站副站长李建军操作失误,至使两笔承兑汇票先后被骗,承兑期限到后不能如期归还。1999年7月22日,界首市建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确认界首站于2001年12月30日前还清两笔承兑汇票已转为贷款的70万元及利息。规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界首站未能偿还贷款,于是建行在12月30日、31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01年1月,该申请执行案转入执行庭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李建军得知消息后,找到与吕武关系很好的界首站的法律顾问王某,要其从中帮忙不要法院执行了,并给王某3万多元,要其送给吕武。王某多次找到吕武商谈此事,看有什么法子能办成,并瞒着李建军只给了吕武1万元。吕武在收受1万元后向王某出主意,由吕武安排执行庭暂不进入执行程序,拖过6个月,等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6个月过后,再要李建军提出执行异议。8月10日,吕武操纵合议庭,隐瞒该案已申请执行的事实,在21日向审委会汇报时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以已过申请时效为由,致使审委会做出不予执行的决定。8月22日,吕武安排人制作了不予执行民事裁定书。11月8日,裁定书生效,致使建行的7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吕武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建行系统广大职工的不满。
拍卖执行财产,从中私捞钱财
界首市水暖器材厂因债务偿还问题被执行庭查封后,一批水暖器材被吕武盯上了,并伺机从中捞取好处。2003年1月5日,天气很冷,但做着发财梦的吕武心里忘不了那一堆器材。于是,他打电话要执行庭聘用驾驶员李某与其一起到界首市水暖器材厂。途中,吕武告知李某,该厂有一批报废的半成品水暖器材,已被执行庭查封,这里面肯定能赚大钱,要李某出面买下。返回途中,吕武在车上打电话跟界首市元丰拍卖分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经理聂斌,聂斌将被查封的水暖器材以4.5万元价格卖给李某。照吕武安排,1月6日上午,李某到拍卖公司将4万元现金和一张5000元的欠条交给聂斌,聂斌指派拍卖行工作人员随同李某去水暖器材厂交货。李某与其姐夫到界首市的刘塔桥联系收购人,结果以7.5万元将这批货卖出,从中获利3万元。1月9日,李某将获利中的2万元以自己的名字存入在吕武家附近的工行营业部。次日上午一上班,李某将卖货获利3万元的情况告知吕武,并将2万元存折交给吕武。10分钟后,吕武让李某开车一同将2万元取出来,自己占有。
吕武的敛财手段可谓是空手道高手,财产处理给你了,你不给现钱不要紧,那就要你转为“债权”,只要在界首,吕武不怕你“赖账”。1998年,界首市法院判决确定被告界首市黄淮海开发立体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分期偿还农行界首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贷款5万元、30万元、5万元,合计40万元。但养殖场因经营不善而关闭,无力偿还债务。2000年7月,农行将上述债权剥离给中国长城某公司合肥办事处。2002年8月5日,界首市法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卫所)向长城某公司买断养殖场债权。10月5日,吕武指使执行庭魏俊山伪造移送执行书,并以此为依据,于同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养殖场房地产。后来,执行庭委托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养殖场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在吕武的授意下,价格鉴定结论为23.99万元,大大低于实际价格51.31万元。2003年3月初,个体户代建华、荣雪岭夫妇经吕武劝说,以23.99万元的价格买下养殖场房地产。3月10日,吕武要拍卖公司聂斌给代、荣夫妇补办拍卖的有关手续,并要聂斌在只收到13.99万元的情况下,开出23.99万元的成交收据,从中虚开出10万元。吕武就是因操纵拍卖执行财产的高低差价的空间,变着戏法捞好处。
挪用执行款,便母办公司
吕武身为一名法官,对法律行为和后果是明知的。因此,他本人决不会轻易出面做违法的事,以他的习惯会精心设计一个计划,既要把事情办好,又牵连不到自己,他利用执行标的款管理不严和个人职位的特殊性,让信得过的本庭人员来操办公款私用的事。2002年5月14日,吕武母亲个人筹办一个“界首市诚信服务有限公司”,叫吕武帮着办理有关公司登记的验资和工商注册手续。15日上午上班后,吕武将执行员王卉(另案处理)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要其以退执行款的名义,从本院收费室拿出50万元来,庭里不出任何字据和手续。为此,王卉到收费室以退执行款的名义要领执行款,并称吕庭长不在,电话已请示过吕庭长,先退款后补手续,在收费室的坚持下,王卉才出具一张白条“今收到收费室现金50万元整”,收费室刘华给王卉开出中行界首市支行的一张现金支票50万元。同日,按吕武安排,王卉用吕武交给的尚利侠、隋东强的身份证在中行环宇分理处开户,并将50万元分别存入尚利侠、隋东强账户上各25万元。5月16日,吕武又让王卉将两个25万元转到界首市中原会计师事务所在农行界首城关所账户上,用于其母的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资。验资后,6月3日吕武将其母所办的公司财务公章及隋、尚两人的私章交给王卉,要王卉将50万元退回法院收费室。同日,王卉以现金缴款的形式将50万元存入法院收费室账户上。案发后,吕武极力否认这一事实,一切责任都推给王卉。然而,一切都已太晚,俩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谁也逃不了法律的干系。
界首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按件收费。(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1)调查阶段1200-8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2、负责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代理人或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费用。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和争议的目标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的,每个费用的基本代理费为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基本代理费外,根据争议目标的大小,阶段累计费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包括50万元)为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00多万元1-2%。(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再审案件,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代理二审,代理二审后代理再审,代理一审,二审后代理再审,按一审标准减收费用。二、按时收费。律师处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时间费用。具体标准如下:(1)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3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不收费。(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的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事件,调查科学调查,调查文件,起草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件,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出庭申诉,参与调停和谈判,代理各种手续,代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输给法律事务时,在旅途中(包括在同一个城市)花费时间,半小时。三、风险代理记账。风险代理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实现委托事项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约定,达到约定条件时,不能按约定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不再支付费用。实行风险代理记账,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记账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记账方式、记账时间、记账金额或比例。合同应注明委托人政府的指导价格。实行风险代理记账,最高记账金额不得高于记账合同约定目标金额的3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界首律师和界首律师王鹏翔简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以上就是林深见鹿为大家整理的《界首律师,界首律师王鹏翔简介》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answers.com/41290.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