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想找个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律师或者回龙观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有知道的朋友告诉我
- 2、借名买房案件怎么办?我借名买的商品房怎么办?请借名买房律师帮我解释一下。
- 3、借名买房律师帮我解释一下借名买房可以吗?借名买房案子需要帮助。
- 4、北京杜洵律师怎么样
想找个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律师或者回龙观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有知道的朋友告诉我
我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江律师,住回龙观,可以随时为身边的回龙观朋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截止到至2008年底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数百起,承办的“闯关司机轧死拦车巡路员案”、“门头沟袭警案”、“宋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件先后被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新闻媒体追踪报道。是北京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2007年被评为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回答者后面是我的电话。
借名买房案件怎么办?我借名买的商品房怎么办?请借名买房律师帮我解释一下。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如借名买房案件、房屋买卖案件等房产纠纷案件,靳律师在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办理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件,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现靳律师将这些经验总结为借名买房案例,以期帮助更多当事人,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本文是靳双权律师曾办理过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现将此案件改编成为借名买房案例,望读者耐心阅读。
案件介绍:
张军和陈贤系夫妻关系,朱俊和张军系表兄妹关系。2007年9月30日,朱俊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朱俊亿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合同价款为33万元。2007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购房款为33.1万元。同日,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张军和陈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2008年9月18日,北京市城建委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朱俊,房屋性质为经适房。
2014年4月18日,张军、陈贤曾经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朱俊起诉至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军和陈贤称曾在2007年8月15日和朱俊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朱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张军、陈贤,价款为38万元,并约定待房屋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朱俊则对两人陈述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她之所以将购房相关文件交给张军、陈贤持有,是为了办理房屋入住,张军、陈贤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系用于折抵房屋租金。
最终法院在2014年9月15日判决驳回张军、陈贤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17日,张军和陈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朱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军、陈贤名下。
庭审过程:
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购房款系以朱俊名义向开发商支付,按揭贷款一直由张军和陈贤进行偿还。交房之后两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物业费一直由张军和陈贤缴纳。契税、公共维修金等费用也系张军、陈贤交纳,并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由朱俊持有之外,其他购房发票及材料原件均由张军和陈贤持有。朱俊表示购房发票等原件交给张军是为了方便办理入住手续。
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军和陈贤称曾和朱俊达成过口头协议,约定张军和陈贤借用朱俊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并约定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购房首付款系两人借用朱俊的钱支付的,且已经将所借款项在2013年6月7日存入朱俊名下的存折内。
朱俊对于张军和陈贤的此项陈述不予认可,认为两人和第一次审理时的陈述相互矛盾,法院不应采信,并主张购房首付款实际上系朱俊支付,是朱俊将房屋有偿借给张军和陈贤使用,相当于租赁,但没有约定借用期限;且两人所述存折是歌华有线版定的银行卡,一直由张军和陈贤持有,朱俊对两人存入钱款一事不知情。
张军和陈贤对两次陈述不一致的解释为其没有参加庭审,上一次陈述是律师的诉讼策略,并非本人真实意思。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朱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军和陈贤名下。
一审判决后,朱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件和双方第一次庭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军和陈贤到底是借用朱俊的名义购房还是朱俊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而将该房屋有偿出借给两人居住。
庭审中朱俊主张其将房屋有偿借给张军和陈贤两人居住,但经法院询问朱俊表示房屋按揭贷款月还款额、物业费等费用均不清楚,在不了解“有偿”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奖罚购物出借给张军及陈贤居住,并不符合常理。其二,朱俊称她和张军、招贤之间系有偿借用,但没有约定出借期限,在美有约定触及诶期限的情况下,张军、陈贤就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偿还全部按揭贷款和常理不符。其三,朱俊所称其将除《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外的其他购房发票、材料原件均交给了张军、陈贤,是为了方便两人办理入住手续,有悖于常理,因此朱俊主张其系将诉争房屋有偿借用给张军和陈贤两人的说法,难以立足,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本案中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系张军、陈贤出资缴纳,涉诉房屋在交付之后由两人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全部购房按揭款均系两人偿还,且大部分材料由两人持有,虽朱俊不认可其和张军、招贤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但对于上述事实缺乏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张军、陈贤系借用朱俊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张军、陈贤于朱俊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张军和陈贤要求朱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两人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易盛借名买房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借名买房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件后,总结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的经验,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市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会议研讨,了解了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作战,从庭前取证到庭审策略,都有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确保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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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夏蜜、夏鲁和夏翔系兄妹关系,朱桢为三人的母亲。
2007年8月8日,夏鲁作为夏翔(买受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和案外人(出售方,甲方)朱洪涛、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经适房,该房屋成交价格为72万元,居间费2.2万元和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定金1万元由居间方代为保管,在居间方配合甲乙双方去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完底单的当日,乙方将剩余房款71万元打入甲方账户内。
2007年9月3日,夏翔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针对诉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了改底单,当日夏鲁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出售方朱洪涛支付了71万元购房款。次日房屋交付,夏蜜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了该房屋。
2009年6月17日,该房屋房产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夏翔,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居间合同》、契税票据、准入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均由夏蜜持有。
2015年3月15日,夏蜜将夏翔起诉至法院,要求夏翔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过程:
本案庭审过程中,夏翔对于夏鲁支付房款不持异议,但其认为夏鲁是受其委托而为其支付的购房款。
夏鲁出庭作证称2007年7月到8月期间,家庭协商为夏蜜购房,当时想借用他人的购买经适房指标,夏翔主动表示可以借用她的指标为夏蜜购房,对此夏蜜、夏翔、夏鲁三人及三人父母全部在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口头约定由夏鲁出资并借用夏翔的购房指标购房,所购房屋满五年后过户。三人之母亲朱桢出庭作证,所说情况和夏鲁一致。
关于诉争房屋相关材料为何在夏蜜手中,夏翔表示是自己2008年到2011年6月期间在诉争房屋居住时将相关材料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夏蜜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是夏翔委托夏鲁购房,因此购房后夏鲁将相关的材料交给了夏蜜。
夏翔庭审中提交了数张银行凭单,用以证明夏鲁在2005年11月11日、2006年11月23日、2007年3月27日、2007年9月7日使用夏翔的存折折取52万元,并于2008年2月4日为夏鲁开卡并存入人民币30万元。夏翔表示其已经为夏鲁预先支付了购房款82万元。
夏蜜对此不予认可,并否认上述款项和购买诉争房屋之间没有关联。夏蜜同时提交了夏鲁的丈夫陶忠(出卖人)和案外人毕桂成(买受人)在2007年10月6日就其他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毕桂成出庭作证,以证明陶忠就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的售房款均直接打入高压祥的账户,因此夏翔和夏鲁在经济上多有往来,夏鲁委托夏翔为其理财。夏翔认可收到了毕桂城支付的147万元购房款,但并不认可该款项系夏鲁夫妻的购房款,更不能说明该款项来源和性质。
庭审中,夏翔为主张其在2005年11月到2008年2月多次向夏鲁支付购房款一事,夏翔称其出于对夏鲁的完全信任,因此把钱给夏鲁委托其购房,并不认可夏鲁将自己的款项存在自己名下委托帮助理财。
经法院询问,夏翔称自己在1992年参加工作,一直在打零工,没有稳定工作,没有购买过房产;对于2007年购房时月收入一事,夏翔表示记不清楚,关于70万购房款,夏翔表示是一个人积攒的积蓄。对于签署诉争房屋交付之后便由夏蜜一家居住使用一节,夏翔表示是其将该房屋基于亲属关系借给夏蜜居住时用的,夏蜜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矛盾激化后,高压祥为何主动办理登记在其名下诉争房屋一节,夏翔表示是为了其个人安全考虑。
庭审中经夏蜜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法院委托北京某评估公司对涉诉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2014年7月15日,诉争房屋市价值为258万元,单价为每平方米2.6万元。随后,夏蜜支付了鉴定费7000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夏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夏蜜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夏蜜名下。
一审判决后,夏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夏蜜和夏翔对于双方就诉争房屋所涉合同关系各执一词,夏蜜主张双方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夏翔则主张双方之间为房屋借用关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件中,购买诉争房屋房款的执行人为夏鲁,夏鲁和朱桢均系夏蜜和夏翔共同的直系亲属,且庭审中两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可信度较高。结合本案购买诉争房屋所涉相关手续、票据及材料等原件均保存于夏蜜处,夏蜜一家自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等客观现实,可以认定夏蜜所主张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符合常理,并且有事实基础,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关于夏翔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出资的银行凭单证据一节,在2005年11月到2008年2月期间,时间跨度较大,而且夏鲁也有证据证明其资金流入高压祥的账户,因此仅能证明其和夏鲁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相关的款项的具体用途。相应的,夏鲁作为购房的具体执行认,表示购房款系其借给高盛里的,而非夏翔的自有资金。鉴于货币的一般物属性,在没有有力证据予以反正的情况下,应当以夏鲁的证词作为事实考量。因此,即使夏翔向夏鲁支付了相应款项,在夏鲁否认其和夏翔之间委托购房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夏翔也没有提交反证予以反驳,因此法院对于夏翔所主张的其委托夏鲁购房的事实不予认可。
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同时双方约定了在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夏蜜,现相应条件业已成就,夏翔应当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夏蜜名下。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易盛借名买房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借名买房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件后,总结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的经验,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市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会议研讨,了解了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作战,从庭前取证到庭审策略,都有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确保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律师,借名买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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