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律师,网络侵权律师费的承担

本次由网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是关于网络侵权律师,包括后期您可能遇到的网络侵权律师费的承担相关的知识,希望可以对您可以帮助,欢迎分享网站。。

本文目录一览: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法律解析:

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 综上所述,面对如今 网络知识产权现状 ,我们要做到提高自己的有关网络的法律保护意识,尽量下载正版软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一般来说,尽量使用可以对文件加密的软件。当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收到侵害时,应及时咨询律师解决。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十大律师是谁

答案:1、刘爱义律师

刘爱义,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刑事专家律师,全国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擅长领域: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对于刑事风险防控,具有较强的刑事辩护经验。同时,在重大的民商案件领域,工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方面,也有着几十年的办案经验。

2、杨智昌律师

首席律师杨智昌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沈阳仲裁委、宁波仲裁委、青岛仲裁委、呼和浩特仲裁委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法学会债法研究会理事;之前曾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兼经济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中国传播网、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亚奥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曾办理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和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经验。

3、张亚丽律师

张亚丽律师,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曾担任北京房某地产和基金公司的法务,在工作期间,负责起草和审核合同、撰写文书、参与开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自在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执业以来就专注于行政诉讼(拆迁与政企纠纷方向)案件的办理,积累了法律文书撰写经验以及大型企业案件参与办理经验、在拆除维权、调查取证、信息公开、企业拆迁、政企纠纷、土地征收、行政协议纠纷、征地纠纷等非诉与诉讼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4、原东峰律师

原东峰,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律师。专注刑辩,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了众多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案件。精湛的刑辩业务水平和能力,获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高度认可!

5、李峰律师

李峰律师: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极讼律师团队负责人。执业10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办案宗旨:勤勉、敬业、热情、高效。擅长领域:商事纠纷,拆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对法律关系复杂和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6、王莉律师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担任多家外企、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王莉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待人热情,处事冷静,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对疑难案件有独到见解

7、刘起律师

刘起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位。执业时间六年以来,专注于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职务侵占、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辩护

8、高源律师

高源律师,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婚姻家事部律师团队负责人。高源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拥有法律和管理双硕士学位,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招标师资格。

9、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全国妇联公益律师、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15-2019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北京朝阳区律协家事部部长,中小规模律所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担任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10、刘超律师

刘超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研究,帮助全国各地上千当事人解决刑事相关法律问题。刘超律师代理案件曾多次被《北京晚报》等媒体报道,长期担任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律师门诊室》等媒体嘉宾律师。

网络侵权律师,网络侵权律师费的承担

邀请多人砍价始终差0.09%,律师起诉拼多多,这对拼多多有什么影响?

前段日子,上海的一位律师参加了拼多多砍价免费拿的活动,而在这个活动中,这位律师领取了一张超级免单卡,同时,按照平台的操作,选择了自己心仪的商品,在砍价期间,这位律师邀请了很多好友帮助自己砍价,而让这位律师非常生气的是自己邀请了很多好友砍价,但在最后的阶段,拼多多却显示始终差0.09%。

刚开始这位律师以为这是平台失误或者这个商品有问题,他又选择了其他的产品进行砍价活动,但是虽然已经邀请了多名好友,砍价平台仍然显示差0.09%。

而这件事情也让这位律师非常生气,他认为,拼多多在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拼多多大量使用虚假数据,不遵守规则,只是一味的利用消费者增加APP的活跃数以及收入,而且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于是,这位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拼多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起诉材料。

有关记者了解到,这件事情之后也在网络上调查了很多消费者,大量的消费者分享,在参加这种活动的时候都耗费了很大的精力,而且邀请了很多好友,但是结果仍然没有任何作用。

而这位律师也表示,自己起诉拼多多,只是为了让大家都注意到拼多多的这种行为,利用虚假信息记账客户是不合理的,长时间使用拼多多的用户应该知道拼多多这样的活动是一直存在的,而拼多多也依靠这这种免费的活动,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发展成国内前列的电子商务平台。

这次律师状告拼多多平台的这个案件一定会影响到拼多多后续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自己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仍然没有拿到商品,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可气的事,这也会导致很多消费者在使用拼多多的时候都会心有芥蒂,更有更多的消费者会因为这件事情卸载拼多多,导致再也不下载的后果。

网络侵权应承担那些责任

一、 《条例》规定网络侵权律师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上传播网络侵权律师的绝大多数信息内容都是受版权保护的。网

络传播行为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为前提。网络版权保护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在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九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四)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删除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二、 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1、非法MP3音乐免费下载。

MP3是一种新的随声听播放电子产品,容量大,体重小,被广泛用于网络音频,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下载、试听和收藏服务(大部分没有授权),网民只要轻点鼠标即可随意下载、试听和收藏自己喜爱的歌曲和音乐,改变了传统的获取音乐的模式,对音乐界、唱片业造成冲击,引发唱片公司对网站的诉讼。

2003年10月,成都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华纳为首的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胜诉。2004年,”音乐极限网”因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35首歌曲和卢巧音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被享有以上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利的香港正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正东公司10万元。(2005年9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王凌:《网络出版,侵权诉案多几许网络侵权律师?》)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唱者、表演者、音乐制作人、录音录像公司、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表演、录音录像者权利)。

2、未授权、假授权电影下载。

常见的有未经权利人授权,未付任何报酬,提供整部影片的商业性下载服务,包括收费下载和免费下载。网站”免费电影天天看”之类的话,让人心动,提供下载的电影内容之丰富、更新速度之惊人,下载技术之便捷,让人瞠目结舌,有的影片甚至还没有在电影院放映,网上已经满天飞,致使影片票房下滑,电影制片商、发行公司损失惨重,不得不在影片公映时如临大敌,采取各种措施,层层防范。

香港电影业界对网上非法下载电影作出反击。由”电影工业应变小组”筹备组向非法在网上下载电影的侵权者作民事诉讼的行动,于今年5月已成功向法庭申请法令,并获网络供应商合作,收集了42名侵权者的资料。应变小组经由律师向有关侵权者发出警告信及一份承诺书。若对方愿意签署承诺书,以后不再参与非法上下载电影及承担23000多元律师费,小组则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若侵权者拒绝有关要求,业界将会民事起诉侵权人士。据了解,索偿金额至少10万元。 被侵权的3部贺岁电影,包括《霍元甲》、《最爱女人购物狂》及《春田花花同学会》。小组发言人庄澄表示,受网上非法侵权影响,2005年整体票房损失高达2亿元。要求侵权者赔偿,只是希望收到阻吓作用,远不能弥补电影商的损失。23000多元的赔偿额是根据外国其它地方类似的情况约3000美元作计算。 庄澄说,电影界准备了不多于500万进行有关行动,”所涉及的律师费及行政费用非常庞大,我们(电影界)的决心很大,因为是我们生死存亡的一件事。” 拍摄《霍元甲》的安乐影片代表李玉兰则说,”《霍元甲》的制作达3000万美元,单是香港及内地票房不足以回本,唯有靠外国片商买版权。非法下载及盗版问题严重,不少片商会’压价’,最后只能收到1/10,令公司无法再投资下一部电影。”(2006、8、16中国新闻网 记者 徐绍辉)

提供电影下载的网站大多没有授权,特别是国外的一些电影大片,厂商一般不会授权给国内的小网络公司。四川省版权局去年查处了一起网站提供电影下载案,这家网站向北京一家声称有授权的公司支付了使用费,后来证明北京这家公司是假授权。

由于 BT、P2P等新一代下载软件的问世,下载电影更方便,形式更隐蔽,追查更困难。电影制片商不停地忙于起诉提供这些软件的追踪服务器企业,然而旧的被控网站关闭,新的网站又涌现出来,是网络经营、网络司法及监管面临的问题。

3、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软件下载。

在搜索引擎中查找软件下载网站,你会发现各种软件应有尽有: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图形设计、音频工具……与下载其他作品一样,轻点鼠标就可搞定。对面正版软件的加密,网站会提供解密版,甚至还可以像正版软件一样有升级版。绝大部份没有授权,上传没有成本,下载不用付费,软件商也得不到一分钱,似乎与与作品的权利人无关。事实上,一个成熟的软件产品,要投入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及大量资源研发,经过严格的测试,才能进入市场。使用盗版软件,挤占了正版软件市场份额,使软件著作权人(大多是软件投资商、开发商)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给软件厂商造成巨大损失,打击其投资开发的积极性,长此以往,软件产品缺乏竞争力,最终将阻碍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4、没有授权的手机彩铃、铃声服务。

彩铃、铃声服务是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将内容提供给网站或电信部门,通过互连网或手机等渠道让手机客户下载。据了解,中国移动通讯公司拥有3亿手机用户,2004年底中国移动彩铃用户超过4000万户,中国移动每月结算给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的彩铃信息费高达4000万元。巨额的利润引来了网络盗版。某著名搜索引擎网因提供音乐下载网络链接被起诉,并判侵权。国内三家网站未经授权,免费提供歌曲彩铃下载,使娱乐基地网站的合法下载陷入停滞,娱乐基地网站首席架构师吴端平称”光运营成本损失就高达3000万元”,三家网站分别被索赔500万元,是国内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歌曲著作权侵权案。

5、网络游戏。

其中最典型的是”私服”、”外挂”,即私自架设服务器经营,挂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提供下载服务,损害了游戏软件厂商著作权。

6、搜索引擎软件纠纷。

这类侵权行为是由于技术不同或计算机资源的有限等原因导致,表现在屏蔽、删除或修改他人软件。例如中国搜索、搜狐、百度分别诉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848″侵权案。三家网站诉称:在2004年12月,8848开发的软件插件,经上网用户安装后,登录其他网站搜索信息时,各大搜索引擎页面会被修改,出现8848插入的图片、广告及其他搜索引擎链接,从而指控8848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这类纠纷将越来越多,其诉讼标的也越来越高。

7、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通过邮寄等形式经营。

侵权盗版制品。如将网站上的影视、音乐、文学作品、录音录像、软件等下载,按照需求,非法刻录成光盘,送货上门。

8、未经授权将文字作品数字化,提供收费在线阅读、下载。

据今年4月发布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国民传统图书阅读率,从1999年以来连续六年持续走低。与此相反的是,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六年来我国有网上阅读习惯的人数比例年均增幅40%(见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发表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网络阅读成为网上一种重要的活动方式。常见的有网站将他人的小说、诗歌等文学作品、论文等数字化后,在网上提供收费阅读。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在网络的表现,国内最早的网络侵权诉讼多集中在这一领域。如:1999年6位作家诉世纪互联;2002年北大法学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2003年多家大学学报诉重庆维普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诉硅谷动力等。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期刊社的专有权。

9、手机电子书下载。

最早的电子书需要手持阅读设备,才能在网上阅读。随着信息技术、硬件设备(手机)的发展,无线通讯服务业务的拓展,手机阅读成为另一种更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人们把数字化的图书统称为”ebook”。用户可通过网络或手机,将数字化的作品下载到手机上阅读。虽然这种手机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还比较少见,但由于我国是网络和手机的浪费大国,对于这种新的著作权侵权形式,更应加以重视和宣传。日前,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提起了全国第一起无线网络–手机阅读诉讼案,中文在线已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状告其在手机门户网上传播毕淑敏的作品,为用户提供了在线阅读中文在线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服务,侵害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3万元。此前,中文在线与著名作家毕淑敏签订了授权协议(见2006年7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3版《首例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案浮出水面》)。

10、将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经营者的竞争加剧,有独创性的网页设计也会被侵权,但人们还意识不到这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瑞得在线”网页案。瑞得公司认为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几乎是照搬”瑞得在线”的主页,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瑞得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令东方信息公司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三、 应当承担的责任

2006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他说,目前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它的传输内容是海量的,这就使得在取得授权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如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虚拟空间和我们现实生活是一致的(见《中国政府网》)。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北京有在商标侵权侵权方面专业的律师吗?我想打官司。

您好网络侵权律师,您网络侵权律师的问题

【1】现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律师比较多网络侵权律师,您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律师办理;

【2】具体如何委托,怎么操作,可以正常一般委托,也可以风险委托。不过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以上,不明请随时HI~~

网络侵权律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网络侵权律师费的承担、网络侵权律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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