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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一致性证书有啥用?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作用是明确的告知消费者车辆信息的情况。
就是告诉消费者车辆信息的一致性。
没有车辆一致性证书整车无法出厂。
但是上户的时候用不着车辆一致性证书。
关于车辆在上户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的时候,国税局要求验收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否合理的问题个人觉得,只要没有问你多要什么费用,让他看下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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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一致性证书)案例:
消费者投诉:从天津福特中兵4s买的车,购车时说是国五的车,但是环保局给发的环保标是国四的,如果可以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就可以明确车辆参数,适当做修改。但是4s店说这个“车辆一致性证书”没了,让服务人员弄丢了。
后来我联系了福特厂家,总部的售后服务热线告诉我这个证书是随车必须给消费者的,并且丢了可以通过4s店补办。
目前4s店一口咬定就是弄丢了并且无法补办,环保局那面又必须出示并核实是国五的车才能修改环保标。经工商部门调解后,4s仍说无法补办也不配合去环保局讲明情况,理由是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给消费者提供此证书。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国家认证监委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自 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
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的规定,‘’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具备的证书,因为此证书具有很多的防伪技术和记载了机动车的许多参数,以此来保障车的质量及防止车辆被仿冒使用。
由此可见,天津福特中兵4s店以无法补办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拒绝给消费者提供此证书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一致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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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案件线下办理理由
作者:王如僧,税务诉讼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今年办了三个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两个是线上庭审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板凳都还没捂热,庭审就结束了。
可是第三个案件的当事人有点特殊,他是做无罪辩解的,而且我发自内心觉得他确实是无罪的。这时候,还是线上庭审,就有以效率换取正义的嫌疑了。因为根据我的感受,线上庭审与线下庭审的差别,真的很大。
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要申请人民法院线下庭审。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可以线上庭审。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正常的情况下,是适用普通程序的,这时候,可以本案不是"速裁程序案件"为由,申请线下庭审。
第二,根据《诉讼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线上庭审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因此,也可以被告人不同意为由,申请线下庭审。有时候,被告人不知道线上与线下的区别,也不知道自己亨有这个权利,同意了。没关系的,根据《诉讼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第三,根据《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最直观的特征就是证据繁多,定性争议大,如果线上庭审,公诉人在举证的时候,被告人都看不到证据,质证权名存实亡了,这真的很不利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综上,做无罪辩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可考虑以上述理由,申请线下庭审。
如果法官不同意,就要求出具书面答复,如果不出答复,就投诉之。
这样的话,法官就慎重了。
因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能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
有人可能会疑问,这样会不会得罪法官。嘻皮笑脸、低声下气换不来尊重。有理有据的请求,就要竭尽全力去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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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属性而言广强律师事务所,包括:其一广强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广强律师事务所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广强律师事务所;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检察院多久给回复
本文章主要讲述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要多久(律师会见流程规定);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刑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刑事律师团(金牙大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会见委托人,需要提交相关手续:
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需提供法律援助函)、委托人(一般为当事人家属)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当然最好先预约)
一般刑事案件,持有上述证件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注意,这里规定律师可以在48小时内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者部门的许可。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这类只能允许会见的案件,律师申请会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会议:是否需要提交起诉意见
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之前,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或者公安部门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会见(检察院)的,还需要向看守所提供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法庭阶段),还需要向看守所提交起诉书。
例如,2008年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这一规定与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相违背,无异于人为给律师会见设置障碍。在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下,如果在审判阶段委托了辩护律师,可以凭自己的律师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会见当事人。但如果需要拿到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律师还需要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批阅文件,才能拿到此类文件的复印件,无形中增加了会见的难度。所以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已经不再适用,辩护律师只需要严格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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