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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后律师能否会见
判决书下达能不能会见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一审的刑事判决书刑事会见律师,下达之后并未生效刑事会见律师,此时辩护律师可以进看守所会见。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无异议,需不需要上诉。等判决书送达之后十日内不上诉,到期判决书生效。此时如果需要到监狱服刑,会将犯罪分子送到监狱,家属可以在监狱的规定时间去探监。如果不需要送监狱服刑,直接在看守所服刑的,家属也可以在看守所探监。
如果送达的是二审刑事判决书,由于二审属于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就会生效。所以二审判决书一经送达,二审审判阶段终结,律师不能再到看守所会见。此时如果需要到监狱服刑,会将犯罪分子送到监狱,家属可以在监狱探监。如果不需要送监狱,家属也可以在看守所探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规定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 担任 辩护人 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 监视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 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诉讼法限制会见律师的情形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限制会见律师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 刑诉法 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三、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何在? 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实现其 诉讼 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 刑事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 羁押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 申诉 、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限制会见这是很正常的,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身份是属于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当中就是畅然无阻的,在正常情况下的会见都需要有一系列的文件,尤其是涉及的那些关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的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才可以的,而且在整个会见的过程当中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就会派专人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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