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吗,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吗,遗嘱的种类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一、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吗

1、房屋是被继承人所有的,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房屋的居住权,设立后居住要人有权使用房屋。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成为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民法典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大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病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是被继承人所有的,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房屋的居住权,设立后居住要人有权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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