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诈骗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二、诈骗案件立案后侦查措施有哪些?
1、调查措施。
如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
2、追缉措施。
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3、强制措施。
如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三、诈骗案件立案后侦查人员不能有哪些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四、诈骗案件立案后侦查人员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立诈骗案件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上三条,如果存在诈骗行为但诈骗数低于3000元,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但可以作为治安案件调查处理,诈骗案件中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到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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