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激怒他人引诱他人犯罪的,是属于教唆犯罪的情形,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犯的量刑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
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教唆未遂。
(1)共犯独立性说:
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
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
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
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
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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