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银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该立即解除账户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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