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好之间后,可以按处理结果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两个村民小组之间因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好纠纷后,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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