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的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
(1)项、第
(2)项、第
(4)项、第
(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按照规定导致法人解散的情形是有几种情况,如果法人因为合并或者是分立的话是要解算的,还有法人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那么也要进行解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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