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有哪些?

导读: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再者就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还有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只要存在诈骗的行为一般就会承担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物和用信用卡接受有偿服务。对这里的伪造的信用卡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变造的信用卡在内,其是由使用者本人还是由他人伪造都不影响本罪成立。将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委托其代为取款,但向其隐瞒信用卡系伪造的事实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理由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并通过银行职员或者商场(特约商户)收银员使用信用卡,使持卡人资金受到损失的行为。至于冒用的信用卡是他人委托保管,还是以欺骗、捡拾等方式取得,在所不问。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信用卡被有效挂失后冒充合法持有人使用信用卡,给特约商店或发卡银行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而非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透支是客户在银行账户上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使用超过其账上资金额度的行为。持卡人透支后,必须在限期内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持卡人在透支限额内或经批准限额使用信用卡后即时补足资金、偿还透支款项本息的,是善意透支。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而诈骗他人的钱财是违反了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只要诈骗的数额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时也会从各个行为方式来进行确定,证据齐全,犯罪事实清楚,就可以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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