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发包人的义务都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一、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发包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方将工程已经发包出去之后,就需要承包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建造,在建造时如果发包方,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工程停止建设或者是缓慢建设的,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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