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但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已经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的因素具体规定在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二、与合理核实义务对应的一般注意义务是什么
1、合理注意义务也称一般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一种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2、在实践中,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较为复杂,一般将法定义务标准与普通人正常认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合理注意义务。
3、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定应当按照一个正常普通人的认知为判断标准,客观进行评判,不应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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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已经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仍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的六种因素已经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规定在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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