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2、在诉讼中,提交传真件作为证据应当要注意几点:
第一,提交传真件原件——即直接从传真机中输出的版本;
第二,提交传真号码两个终端有电数据交换的记录;
第三,可证实或作证该传真件存在及传真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据,如发货单、付款凭证等;
第四,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房产买卖委托书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传真件能不能有效,这个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确定,首先该传真件是属于证件的原件版本,并且传真号码的两端有相关的交易记录,建议将传真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就可以减少很多的不必要的麻烦,只要是订立了合同是双方意愿真实表达,而不违法的情况下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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