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人企业的债务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以破产财产按一定的优先顺序偿还债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企业破产的,由企业的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而债权是按一定的优先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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