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案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没有协议的商议着处理,商议不成的起诉处理。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
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进行组成的。
并且合伙人不可以随意的进行撤资,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该合伙人也是无法进行撤资的。
只有在经过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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