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所以质权人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但质押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实现质押股权的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看出,实现质押股权要满足几个条件:
1、质权需合法有效存在。
具体来说,就是该股权是否是可转让的股权,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等。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3、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如果质押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质权人享有质押物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而且股权利润也是孳息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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