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特赦的,犯罪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特赦是什么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特赦……。
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特赦令的颁发由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
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所以过失犯罪经特赦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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