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等级如何界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民事赔偿义务人,如果不是,主体对不上,就不能附带。
例如:
刑事被告人履行单位职务行为过程构成本罪,那么民事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而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该案就不能附带民事诉讼。
例如:
刑事被告人是个体老板,那么他也是民事赔偿义务人,该案就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事故等级分为几种情况,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需要进行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来确认赔偿问题,如果有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就是郑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事故等级如何界定,安全生产事故罪附带民事可以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answers.com/14297.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